各地、州、市劳动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们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制定本办法,请贯彻执行。
附件:1、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中医管理局
二000年四月三日
附件:1.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x
附件: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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