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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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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劳动局、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们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制定本暂行办法,请贯彻执行。

附件:1、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附件1: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doc.doc

附件2: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申报材料审核结果.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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