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劳动局、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们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制定本暂行办法,请贯彻执行。
附件:1、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附件1: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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