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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75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07-11 15:07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浏览量:3次 打印 关闭 【字号:

刘天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集标准按比例分层次进行筹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部分药品支付范围的建议

国家医保局成立后,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调整及使用权限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新规定,明确规定药品目录,包括限定支付范围,都由国家统一制定,各省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目录执行,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等。

您在建议中提及部分药品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建议,主要集中在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注射剂,共计40种(包括双黄连注射液、清开灵注射液等)。限定支付范围主要原因是避免医疗机构因条件限制,对参保患者在使用某类药品出现过敏性不良反应时,不能及时有效救治而出现危及生命的情况。202111月,我局发函至省药品监管局,商请提供这类药品的临床使用风险评估报告,反馈意见是此类药品不建议在二级以下的医疗机构使用。

为切实解决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问题,在执行国家政策的同时,2021年我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药品监管局,组织专家按照“成分一致、功能主治相同”的原则,在国家药品目录中遴选出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可替代性药品,印发《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限制性用药替代参考药品名单》,并指导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合理用药,尽量满足群众就医用药需求,减轻参保群众在基层用药的个人费用负担。

二、关于个人参保缴费负担的建议

城乡居民医保(包括整合前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采取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定额筹资模式。近年来,城乡居民医保的具体筹资标准,都由国家层面确定,各省无权在国家确定的基础上调减执行。在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和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的背景下,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合理调增,可有效支撑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考虑到贵州省为经济欠发达地区,中低收入人群偏多,我们将从两个层面来改善这一问题,一是不断优化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参保群众医保待遇,切实减轻个人看病就医负担;二是积极向国家汇报争取,使居民医保参保筹资更加科学合理。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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