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医保缴纳费逐年增高,报销比例提高不明显”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理稳定参保费用不提标”的建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具体筹资标准由国家层面确定,各省均按国家政策执行,无权在国家确定的基础上调减。近年来,各级财政持续加大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投入力度。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61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总体来看,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约66%,是主要筹资来源。且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参保的个人缴费,还可通过医疗救助获得参保资助。从实践情况看,当前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和标准,有效支撑了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
针对筹资标准逐年上涨问题,我们多次向国家层面反映,希望稳定筹资标准。同时,在筹资标准上调背景下,拟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优化资助参保,提高对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的参保资助力度;二是优化待遇政策,提高参保群众报销水平。
二、关于“对住院标准及报销比例适当调整,降低住院起付标准和提高报销比例”的建议
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封顶线是医保制度的三个基本要素,设置起付标准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合理分担机制,体现参保人个人负担责任,对促使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有着重要作用。目前我省住院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级别确定:全省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总体来看,与部分外省相比,我省住院起付标准还处于较低水平。
此外,随着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参保人待遇报销水平也稳步提高。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三重综合保障下,我省城乡居民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达70%左右;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由大病保险进行分段支付,最低档不低于60%;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对符合医疗救助的人员给予医疗救助,进一步减轻患者负担。总体上,“三重医保制度”较好的保障了我省城乡居民参保人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从当前我省城乡居民基金收支整体情况来看,居民参保筹资水平较低,基金收支压力较大,为确保我省医疗保险制度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医疗保障仍需坚持保“基本”原则,坚持待遇标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推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和优化有关待遇标准,为广大参保人提供更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和服务。
三、关于“适当调整病种限制用药,使药品更好地为病患服务”的建议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及《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规定,国家医保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并编制统一的医保代码。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所以,我省无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制定及调整权限,需严格按国家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此外,国家医保局目录调整过程中,评审专家对部分价格昂贵、易滥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提出限定支付范围。医保药品目录中部分品种的限定支付范围,是指符合限定支付所规定的情况下参保人员所发生的药品费用,可以按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定支付范围并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更改,也不是对临床医师诊断、用药权力的限制,主要是为了加强药品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继续加强与国家层面沟通汇报,尽全力争取国家继续加大对贵州等西部省份的支持力度,努力减轻群众参保缴费负担,持续优化待遇政策,巩固基本医保覆盖面,确保广大群众获得应有的基本医疗保障。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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