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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0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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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具体筹资标准由国家层面确定,各省均按国家政策执行,无权在国家确定的基础上调减。近年来,各级财政持续加大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投入力度。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610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总体来看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约66%是主要筹资来源且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参保的个人缴费还可通过医疗救助获得参保资助。从实践情况看,当前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和标准有效支撑了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

个人参保筹资标准省级无权限调低,但目前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助费用部分,省级已有向重点帮扶县倾斜的政策安排。其中:第一类(夯实基础县),由省财政全部承担;第二类(重点推进县),由省市县按照5∶3∶2比例分担;第三类(引领示范县),原非贫困县由县级全部承担,原一般贫困县由省市县按照5∶3∶2比例分担。截至20225月,贵州省分配中央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下达国家级重点帮扶县14.23亿元,下达省级重点帮扶县13.96亿元。此外,国家层面要求我省加快退出对脱贫人口的倾斜政策,在研究落实该事项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我省脱贫人口多,且主要集中在重点帮扶县的实际,拟定了和周边省份相比相对较为符合贵州实际的渐退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继续加强与国家层面沟通,尽力争取国家支持,合理确定群众参保缴费标准同时,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持续加强对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在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时继续给予倾斜支持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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