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按照《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76号)规定,采购周期内如出现企业中标价格高于该企业在贵州省药品流通市场供给其他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的采购价格,经查实后,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调整。近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相关反映,有部分药品的中标价格与供给流通市场的采购价存在较大差异,为做好上述药品的价格查实工作,各相关企业须尽快提供部分中标药品的相关价格材料用于核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提供相关价格材料的部分中标药品名单
需提供相关价格材料的部分中标药品名单详见附件1。
二、有关事项
(一)附件1中的生产企业须按照要求填报《部分中标药品价格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详见附件2),逐项填写每个药品在2019年6月1日前的出厂价格、供给贵州省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的价格、平台中标价格等内容,并对其与平台中标价格存在的差异情况进行说明。
(二)各相关企业须对所提供的相关药品价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承诺,未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企业,将按《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相关企业提供的核查表和承诺书(详见附件3)均须加盖企业鲜章,并于2019年8月30日下午5点前递交到贵州省医疗保障局2楼204房间。逾期未提供核查表和承诺书的药品将于2019年9月2日起暂停网上采购,后期再视相关情况予以处理。
联系人:龚老师 电话:0851-85972285
谭老师 电话:0851-86892006
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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