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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印发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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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事务中心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医保局制定了《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以下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一、纳入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范围的药品(以下简称试点药品),按国家规定共有30个。其中,6个药品2020年在贵州省无采购记录,本次暂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

二、试点药品属于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的,其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国家谈判价格。国家谈判药品在协议期内有仿制药上市的,依据其仿制药在贵州省的挂网价格水平重新确定支付标准。

试点药品已纳入国家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其医保支付标准执行中选价格。国家或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另行制定。

综合考虑国家医保药品准入谈判以及国家或省级药品带量集中采购结果变化情况药品实际供应及使用情况等因素,对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五、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医保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分担。

、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培训指导,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确保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平稳实施。省医保事务中心要及时做好全省统一的药品数据库更新维护工作,供定点医药机构下载使用。

、本通知自202211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附件: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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