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保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医保发〔2021〕5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省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有关规定
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协议有效期内,若谈判药品存在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须由企业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国家医疗保障局根据协议条款确定支付标准后,在全国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上市,同通用名药品的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完善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继续完善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按国家要求定期报送谈判药品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
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谈判药品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的直接挂网采购。《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二、规范全省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管理
加快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制剂医保目录,组织做好《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中药饮片目录》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用药行为的审核、监督和管理,促进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合理规范使用。
三、落实特殊药品品种动态调整
新调入《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的谈判药品,经专家评审论证,满足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增补条件的有32个药品,同步按规定纳入特殊药品“五定”管理范围。原省增补药品(特立帕肽注射液)按规定被调出《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同步调出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范围,不再享受特殊药品相关待遇政策。
四、扎实做好目录落地工作
及时更新维护全省统一的药品数据库,被调入《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被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做好中药饮片和特殊药品数据库更新维护工作,供定点医药机构下载使用。
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内谈判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结合医疗机构使用谈判药品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同时废止。对于原省增补品种剩余192个药品,设置12个月的过渡期(截止2022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医保基金按照原政策规定继续予以支付,过渡期结束后医保基金不再予以支付。
各地要高度重视《2021年国家药品目录》落地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目录落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落地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rar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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