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2021年1月1日起,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应启用规范统一的“医保定点标牌”,不得再设置包括但不限于“新农合、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省医保、市医保、异地就医、特药”等字样的其他原有定点标牌。相关要求详见《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启用规范医保定点标牌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86号)。
请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在2021年2月10日前按照要求启用规范定点标牌,停止使用其他原自行制作的医保标牌。逾期将视为严重违反医保定点协议的行为,并追究违约责任。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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