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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药机构评估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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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文件精神,为满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需要,保障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权益,结合《贵州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经办管理规程》及《贵州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经办管理规程》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范围

与贵州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签订《贵州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贵州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二、申请条件

1.《协议》有效期内的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2.开展正常的医药服务行为,无重大违规行为;

3.具备异地联网医保结算的软硬件条件;

4.自愿为省内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保服务。

三、评估程序

1.申请。医药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纸质版贵州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药机构申请书。

2.受理。省医保中心依据申请条件对申请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一次性告知并提出补正要求,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后重新审核。

3.上会。提交拟定《贵州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药机构名册》,由省医保中心办公会议审定。

4.培训。省医保中心对新增医药机构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操作流程培训及指导。

5.联网。具备联网运行软硬件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省医保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联网开通省本级异地就医医保信息系统。

四、退出机制

省本级异地联网医药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异地就医联网定点资格:

1.开展医保服务期间有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严重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

2.多次推诿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就医,拒绝提供医保服务,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不良的;

3.其他省本级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终止服务协议行为的。

五、本规程从202051日开始施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0年4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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