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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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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决定取消两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相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转变职能。按照“简政放权、强化监督、优化服务”的基本要求,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管理职能,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全面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二、规范程序、公开透明。遵循“自愿申请、多方评估、协商签约”的程序,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的确定工作。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规则和程序,对自愿申请的医药机构组织评估,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机制开展评估,确保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三、加强监管、严控风险。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经办机构和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经办机构要完善协议内容,创新监管方式,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违规医药机构退出机制,严格按照协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同时要加强完善内控制度建设,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

各统筹地区制定的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评估规则、程序以及申请条件等,应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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