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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4095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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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稳妥降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增幅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严格医保基金监管”的建议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我省高度重视医保基金安全,在国家医保局指导下,从2022年起,不断深化建立智能监控规则动态调整机制,落实“知识库”“规则库”管理职责,优化改造智能监控子系统事前提醒接口,加强审核应用和结果运用,持续推进信息化监管。2023年8月,贵州被国家医保局明确为11个医保反欺诈大数据应用监管全省试点之一;2024年6月,贵州全面上线运行“医保药耗智能追溯识别管理系统”,在全国率先实现全流程无感采集,为精准核查药品耗材“回流链”“串换链”问题提供了数据基础,相关工作得到国家医保局章轲局长批示肯定;2024年10月,以“定点零售药店一药一码医保智能识别监管系统应用实践”“AI+数据:构建全流程医保基金监管新格局”为案例,参加2024全国智慧医保大赛,分获一等奖、二等奖。

特别是今年,印发了《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采取“驾照扣分”的方式,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责任人进行记分,警示教育医务人员自觉遵守诊疗规范,主动约束手中的“一支笔”。制定了《贵州省定点医疗机构落实常态化监管主体责任基本路径指引》,推动定点医药机构落实好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主体责任,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打牢了基础。同时,扎实推进医疗保障智能监控子系统事前提醒接口改造,全面启用药品追溯码“三码合一”功能模块,并将药品追溯码深化应用于打击药品领域欺诈骗保和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推进了智能监管体系的纵深建设。今年,现场检查定点医药机构12487家,解除协议534家,暂停协议217家,行政处罚44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47家、司法机关6家、卫健部门55家、药监部门1家、市场监管部门52家。

二、关于“实行更大范围的公开”的建议

尽管医疗数据涉及个人隐私,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疾病史、用药情况等敏感信息。未经本人同意,医保部门也无法随意公开或泄露个人医疗信息。但结合您的建议,为解决医疗监管难题,保障医保基金安全,我省采取多项措施,在监管和信息公开方面也积极努力。一是推行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贵州省全面启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改革,减少过度检查和治疗。二是建立智能审核监控系统。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医疗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监管的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提高审核效率。三是加大投诉举报核查力度。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在推进信息公开,提升医保服务透明度方面。一是主动公开医保政策信息。依托贵州省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发布医保政策、基金收支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等重要内容,让公众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医保动态,充分保障其知情权。二是积极举办医保数据定向发布活动。3月29日,贵州省级医保数据定向发布活动在贵阳举行,重点展示了医保参保、基金收支、医疗资源配置、DRG/DIP付费、基金监管等关键数据,为医疗机构合理规划发展、优化医疗服务提供了重要参考。各市、州医保部门也面向定点医药机构发布了医保数据。数据发布工作将常态化开展,下半年数据发布活动已在积极地筹备当中。三是优化线上服务功能。在“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通定点药店药品比价查询、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等服务,方便群众查询和使用医保信息。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不断完善医保监管和信息公开机制,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

三、关于“实行适当激励制度”的建议

为有效提高群众参保积极性,激励广大群众连续参保,构建更加稳固、可持续的医保参保长效机制,2024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参保长效机制文件精神,省医保局、税务局等九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健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聚焦群众关心的参保激励问题,提出对连续参保且当年未享受医保报销的群众,给予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激励措施。国家规定提高额度不低于1000元,而我省结合实际情况,将提高额度设定为不低于2%,即最低为4000元,最高可达10000元。一方面,对于连续参保的群众而言,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提高,意味着在遭遇重大疾病时,能够获得更高额度的医疗费用报销,有效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为群众的健康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这一激励政策有助于引导群众树立长期参保意识,形成稳定的参保预期,促进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关注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完善,确保参保长效机制真正发挥实效,让医保制度更好地惠及全省广大群众。

四、关于“适当降低医保金增幅,并逐步提高财政补助,确保财政补助增幅不低于个人缴费增幅”的建议

在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推进过程中,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引发了参保意愿变化。您的建议正是聚焦了备受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由国家统一确定,各省仅被允许按照不低于国家设定的最低标准来执行。我省始终严格遵循这一规定,居民医保个人参保标准一直与国家最低标准保持同步。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医保个人参保标准的调整是基于保障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提升保障水平等合理考量,但逐年提升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群众的参保缴费意愿。尤其像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低收入群体以及收入不稳定的家庭而言,缴费压力的增加使得他们在参保时存在更多顾虑。鉴于此,我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大向国家汇报的力度,恳请国家在制定缴费政策时,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情况,对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给予更加科学、合理的考量与支持。

据了解,您建议的相关内容在国家层面得到了实质性推进。一是国家拟将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动态挂钩。二是财政补助增幅不低于个人缴费增幅。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正面向全国各省广泛征求意见。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动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率和认可度,让医保制度更好地惠及全省广大群众。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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