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国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农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负担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就您建议中提到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有关情况,我们也做了较多的调研。鉴于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主要是由国家层面确定,我们也向国家医保局进行了反映。据了解,国家层面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既是为了适应和满足医药技术持续进步、群众健康需求日益增长、医疗费用不断攀升的形势,也是为了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增强报销的便捷性,更好地提升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就我省而言,为了减轻参保群众的经济压力,我省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提高了对低保对象等困难人员的资助参保标准,并将稳定脱贫人员的资助参保政策延续至2025年。此外,我们还扩大了医保报销范围,提高了报销比例,降低了异地就医的自付比例,并新增了城乡居民产检报销项目(可报销500元)。在参保和报销方面,我们大力推广线上缴费方式,允许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缴家庭成员参保费用,以降低缴费成本。同时,还提高了医药机构直接联网报销比例,尤其是异地就医的直接联网报销率,以减少群众的报销“跑腿”和“垫支”现象。
您提出的更加科学合理制定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建议,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前不久,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同时,国家层面还在研究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的机制。
下一步,我们在制定省内贯彻措施时,将结合您的建议,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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