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居民医保征缴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针对“科学评估筹资结构,综合测定适当提升标准后,保持个人缴费2—3年相对稳定”的建议
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主要由国家层面确定。据了解,国家层面对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提高,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医药技术的持续进步以及群众健康需求的日益增长,医疗费用也在不断攀升,客观上要求筹集更多的医保基金来应对和解决这些挑战。另一方面,为了提升医保的保障能力,我们不断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增强报销的便捷性,这些都需要更多的医保投入。在加大财政补助的同时,也需要个人与之共担。
为了减轻参保群众的经济压力,我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提高了对低保对象等困难人员的资助参保标准,并将稳定脱贫人员的资助参保政策延续至2025年。此外,我们还扩大了医保报销范围,提高了报销比例,降低了异地就医的自付比例,并新增了城乡居民产检报销项目(可报销500元)。在参保和报销方面,我们大力推广线上缴费方式,允许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缴家庭成员参保费用,以降低缴费成本。同时,还提高了医药机构直接联网报销比例,尤其是异地就医的直接联网报销率,以减少群众的报销“跑腿”和“垫支”现象。
您提出的如何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的建议,具有较强的参考借鉴意义。据了解,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与财政部共同研究“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的机制”,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积极向国家层面反映,并在今后落实国家规定过程中制定好我省的政策措施。
二、针对“探索个人分档次缴费,对儿童、学生等特殊群体可按低档缴费,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针对特殊困难群体的现实状况,已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医疗救助制度。我们根据困难程度的不同,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进行全额或差额资助,以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医疗保险的缴费。目前,我省执行的缴费标准为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如果对学生儿童实行低于这个国家标准缴费,不仅与国家规定有一定冲突,还需要大量其他参保人群按高于国家最低标准的额度来缴费,也会影响缴费的积极性。最终如达不到国家规定的人均标准,则不仅影响财政补助主要是包括中央财政补助的帮助,还造成整体基金池的减少,影响基金安全。
据了解,国家层面也在研究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与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等挂钩的机制,您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我们将继续向国家层面反映,并在今后工作中继续加强研究,按照国家部署,科学合理制定我省的落实标准。
三、针对“对连续缴费达到一定年限的城乡居民,住院报销比例可适当提高百分点等优惠政策”的建议
为提高连续参保但未曾就诊的城乡居民的参保热情与积极性,2024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正式通过了《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了一系列富有针对性的具体举措,旨在进一步构建连续参保及基金零报销的激励机制。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与率,更有助于优化参保结构,提升参保质量,从而推动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您的建议,与拟建立的长效机制,有契合之处。结合您的建议,我省在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意见》中,将积极推动相关激励机制的落地实施。重点关注连续参保但未曾就诊的城乡居民,探索通过提高报销比例、优化就医流程等方式,提高他们的参保积极性和获得感。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医保政策、参保意义和激励机制,提高群众对医保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尽力吸引群众主动积极参保。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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