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其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医保制度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针对“医保征收设定一定的稳定期不要逐年上涨”的建议
目前,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主要由国家层面确定,我省是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据了解,国家调整筹资标准是为了更好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更好适应医药技术进步和医疗费用攀升的形势,在调增缴费的同时也增加了财政补助,也持续提高了医保的报销比例、增加了报销范围,医保整体待遇得到很大提升。您关于优化筹资机制的建议,有较好的参考意义。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制定减轻城乡居民医保长效机制、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挂钩的机制。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和贵州实际,继续向国家医保局建议。
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家庭内共济使用门诊统筹的建议,目前尚无国家政策支持。过去新农合时期实施的家庭账户,与您提的建议类似。但是,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明确要求,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全面取消,并逐步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对于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地区,应坚决杜绝恢复或变相设置类似账户的行为。考虑到保障好门诊医疗需求,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我们将继续完善普通门诊保障政策,特别是通过增加病种等方式,优化慢特病保障,以增强制度吸引力。
二、针对“健全医疗药品价格的监管制度,规范乡村医生报销程序”的建议
医疗药品价格的稳定与公平,直接关系到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医保部门高度重视这一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我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这个全省唯一的平台上交易采购,不区分基药和非基药。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对挂网药品价格实行省级联动,企业以最低挂网(中标)价格申报,通过集中带量采购进一步降低了药品虚高价格。例如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的挂网价格为0.49元/片,7.35元/盒。同时,为了规范乡村医生诊疗行为,我们将继续深化医保智能监管系统,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全覆盖,强化事前提醒,事中审核和事后监管,全流程医保智能监管。通过事前提醒,引导医务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医药服务,减少过度诊疗,过度用药等情况发生。人脸识别已经在很多医院使用,今后还将扩大使用范围。
三、针对“把药品使用限制等级调整为根据医生的职称来使用”的建议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规定,经注册的职业医生、职业助理医师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不涉及职称权限。现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收载了1335个西药,1323个中成药(含民族药93个),430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共计3088个药品,相较《国家医保药品目录(2021年)》增加了228个药品。在新增药品纳入医保目录方面,国家医疗保障局综合考虑了“保障基本”的功能定位、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药品临床价值等因素,并要通过严格的专家审评程序,将符合条件的药品纳入医保。在限定药品支付范围方面,国家医疗保障局参考了国内外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经验和临床诊疗指南、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药品说明书等技术标准,并经各方专家、代表认真研究论证后提出,主要是为了加强药品使用管理,促进合理用药。
《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明确注射用双黄连、清开灵注射液、注射用血栓通等药品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为推进目录在我省平稳实施,省医保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限制性用药替代参考药品名单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89号),重点针对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限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51种药品,组织临床专家按照“成分一致、功能主治相同”的原则在药品目录中对应遴选出可以报销的替代性药品,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更好满足基层群众需求。
四、针对“对年年参保但未产生过医保报销费用的对象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的建议
2024年6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正式通过了《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了一系列富有针对性的具体举措,旨在进一步构建连续参保及基金零报销的激励机制。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与率,更有助于优化参保结构,提升参保质量,从而推动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五、关于“固定集中征缴期”的建议
过长的征缴期可能导致部分群众形成拖延缴费的习惯,这不仅增加了基层政府的工作负担,也可能对干群关系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我们也认识到,将征缴期固定在每年最后一个季度缴纳下一年度费用,有助于培养群众的缴费习惯,提高主动缴费意识,减轻基层政府的工作压力。因此,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据了解,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期通过的《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此项工作已作出相应要求。后续,我们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并综合贵州实际,提出相对应的工作措施,努力改进和完善医保征缴工作。
六、针对“设置个人账户”的建议
新农合自2003年建立之初便设立了个人(家庭)账户,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保障额度偏低,难以有效覆盖风险;社会共济能力薄弱,大量资金在个人账户中闲置,未能发挥应有作用。针对这些弊端,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示,对于仍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地区,需在2020年底前予以取消,并逐步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而对于已取消的地区,则禁止恢复或变相设置个人账户。
当前,我省已全面推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相较于以往的个人(家庭)账户,门诊统筹能够更好地实现参保人群间的互助共济,显著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充分符合社会保险风险共担的核心理念。因此,无论是从国家层面的政策要求,还是医保制度自身的发展需要来看,目前难以恢复设立城乡居民医保个人账户或家庭账户。下一步,我省还将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慢性病病种的认定及相关待遇保障政策,确保城乡居民的门诊医疗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
七、针对“从源头上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的建议
为从源头上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在结合继续深化医保智能监管系统基础上,省医保局成立以来统筹协议管理和行政执法,联合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先后组织开展十次基金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每年均实现定点医药机构监督检查全覆盖,持续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2024年,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部署2024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并印发《贵州省2024年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统筹部署,积极推动相关参保激励机制的落地实施。常态化开展药品带量采购工作,健全医疗药品价格监管制度。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药品耗材、重点行为等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医保政策、参保意义和激励机制,提高群众参保积极性和对医保制度的认知度、信任度。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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