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蕾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管理经办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针对“救助对象身份认定”的建议
(一)健全完善困难群众身份信息数据共享机制
如您所说,医疗保障部门在医疗救助政策体系落实中处于尾端部门,需要由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前端完成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并将有关数据传递到医保部门后,由医保部门落实医疗救助政策。近年来,为了提升救助对象身份认定结果交互时效性,提高医疗救助效率,我们也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一是强化数据共享要求。先后制定了《省医保局 省民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保防贫预警监测和帮扶机制强化数据共享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函〔2021〕15号)、《省医保局省民政厅关于健全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人员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黔医保函〔2022〕11号)等文件,明确部门间数据交换的规范要求,提升数据交换质量;二是提升结算效率。制定《关于医疗救助实行异地就医“一站式“直接结算的通知》(黔医保办发〔2021〕25号),从2021年起,推行全省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尽力减轻基层手工报销工作量;三是强化信息管理。2023年以来,在国家医保局的大力支持下,我们依托省医保信息平台业务基础子系统,部署开发“医疗救助管理模块“,着力将乡村振兴重点人员基础信息、参保信息、资助信息、费用信息及高额费用预警信息全流程纳入系统管理,通过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专区,打通与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数据传输接口,便于各级医保部门动态掌握医疗救助对象情况。目前,该功能模块正在开发调试中,预计今年内将全面上线。
(二)打造全省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2016年,我省按照一体化思路,首先搭建了全省数据共享服务中枢—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支持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数据共享,联通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形成统一的国家、省、市、县四级数据目录,搭建了“上联国家、下通市县、横接厅局”数据共享交换技术支撑体系,为各市(州)开设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专区,拓展对市州、区县的服务能力。2019年,我省建设了人口基础数据库,制定印发《贵州省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规范》。目前,人口库已归集卫生健康、残联、发展改革、乡村振兴、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住建、交管、交通、农业农村等10个部门人口相关数据资源,汇聚医学出生数据、医学死亡数据、社会保障数据、参保数据、身份标识等数据3.7亿条,并根据年龄、从事行业、婚姻状态、社会救助情况等,对25类人群进行了标注和数量统计,便于各部门申请查询。另外,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通过比对公安部门注销户籍数据、卫生健康部门死因数据、民政部门殡葬等死亡相关数据,形成了死亡人员信息线索数据334.50万条,各部门可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按需申请。
二、针对“优化资金管理政策”的建议
一是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面,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明确中央财政根据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同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9号),明确医疗救助为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市县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省级按现行办法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人数等因素对下补助,市县根据上级补助及地方实际落实支出责任。二是完善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方面,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2018年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制定印发了《贵州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社〔2018〕109号),相关规定与国家文件要求一致,将继续执行。后续若国家和省修订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以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我们将及时抓好落实。
下一步,省医保局将加快推动医保信息平台业务基础子系统“医疗救助管理模块“建设,通过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打通与民政、农业农村、公安、残联等部门数据通道,提升数据交互时效性,强化医疗救助对象待遇落实精准性,为基层医保部门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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