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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95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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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琳代表

提出的《关于维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由国家层面确定,地方只能按不低于最低标准执行,我省执行的是最低标准。我们完全理解您对参保缴费标准增长以及群众经济压力的关切,就您提出的不年年涨、稳定一定年度的建议,我们也向国家层面多次反映。据了解,城乡居民筹资标准的增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医药技术持续进步以及群众健康需求日益增长,医疗费用不断攀升,客观上要求必须筹集更多的医保基金来应对和解决这些挑战;另一方面,不断扩大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增强报销的便捷性,在加大财政补助的同时,也需要相应提高个人的缴费标准。

为了减轻参保群众的经济压力,我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提高对低保对象等困难人员的资助参保标准,并将稳定脱贫人员的资助参保政策延续至2025年等。此外,我们还扩大了医保报销范围,提高了报销比例,降低了异地就医的自付比例,并新增了城乡居民产检报销项目(可报销500元)。在参保和报销方面,我们大力推广线上缴费方式,允许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缴家庭成员参保费用,以降低缴费成本。同时,还提高了医药机构直接联网报销比例,尤其是异地就医的直接联网报销率,以减少群众的报销“跑腿”和“垫支”现象。

据了解,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与财政部共同研究“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的机制”,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继续向国家层面反映,推动研究制定更加合理的筹资政策。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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