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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14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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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界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医保政策支持,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权限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及《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的通知》(医保发〔202150)规定,国家医保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并编制统一的医保代码。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故我省无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制定及调整权限,需严格按国家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二、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规范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规定,国家医保局坚持保基本能定位,着力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用药需求基础上,建立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目录调整周期从原来的最长8年缩至每年一次,目录调整程序更加优化。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采用申报制,符合条件的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一律由企业按程序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纳入评审范围。经临床、药学、医保、药经等专业专家的严格评审,独家药品一律经过谈判,最终决定是否纳入医保目录。纳入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需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对于目录内药品,也逐步建立了严格的退出机制。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经专家评审后,会被调出医保药品目录。其它不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条件的药品,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也会被调出医保药品目录。

2000年以来,国家医保部门先后发布了6版医保药品目录,并自2017年起每年开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目录内药品数量从1535个增加到2860个,用药保障范围不断扩大。

三、基层限制性药品情况

国家药品目录中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主要是中药注射剂,共计40种。202111月我局发函至省药品监管局协助提供这部分药品的临床使用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反馈基于对中药注射剂的整体安全性评估结论,不建议目前40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注射剂品种在二级以下的医疗机构使用

在执行国家政策的同时,为切实解决部门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问题,省医保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及省药品监管局组织专家按照成分一致、功能主治相同的原则,在国家药品目录中遴选出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可替代药品,并印发《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限制性用药替代参考药品名单》,指导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合理用药,更好满足群众就医用药需求。虽然相关药品受限,但药品目录内遴选出的其他药品能够满足基层群众的用药需求。

四、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问题

2021111日,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共同发布的《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明确指出,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各省级医保部门可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此前,我省参照兄弟省市的做法已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并限制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考虑到中药配方颗粒目前在管理属性、临床效果等方面,学界和临床实践中还存在一定争议,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四部委关于中药配方颗粒的要求,认真研究您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科学稳妥确定相关支付政策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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