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实行同病同价支付医保费用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浙江省作为全国支付方式改革的排头兵,最早于2016年在金华市实行的病组点数付费,并于2020年率先以省为单位全面推行住院医疗费用DRG点数支付,2021年率先推行全省门诊病例分组(简称APG)点数付费,已经实现全省支付方式改革全覆盖。贵州省的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2019年5月六盘水市被正式纳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简称DRG)付费改革国家试点,2020年7月铜仁市被正式纳入DRG付费改革省级试点,2020年11月遵义市、毕节市、黔南自治州被正式纳入DIP付费改革国家试点。两个DRG试点城市于2021年1月开始实际付费;三个DIP试点城市分别于2021年8月、2021年10月进入实际付费阶段。剩余5个统筹区(含省本级)刚确定开展DIP支付方式改革。目前,全省的工作还处在起步扩容阶段。
DRG和DIP是两种相近的医保支付方式。DRG是按病种分组付费,根据患者疾病诊断情况、治疗方法和治疗成本对资源消耗相近费用相近的同一类疾病进行分组,按病组“打包”付费。DIP是基于大数据的按病种分值付费,将DRG的分组原理同对海量临床真实数据的分析相结合,确定病种分组,再结合统筹区内医保基金总额确定每个病种的付费标准,并按此标准向医院付费。这两种支付方式将最终实现医保支付医疗费用的同病同价,以激励医院找准自身功能定位、加强优势学科建设,通过提高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吸引患者来院就医。
我省支付方式改革工作还在初始阶段,在积极推进的同时还得稳妥操作、分步实施,不可一蹴而就。在实施DRG/DIP的起步阶段,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置不同的等级系数,有其现实必要性。但随着DRG/DIP支付方式的深入开展,对一些临床路径明确、并发症与合并症少、诊疗技术较为成熟的基础病组(种)将逐步探索在不同医疗机构设置相同的等级系数,甚至取消等级系数的设置,实现“同城同病同价”,通过发挥医保支付的“杠杆作用”和“指挥棒效应”,从而助推分级诊疗。《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23号)中第十三条明确了“费率代表每一权重的费用值,即年度住院总预算与总权重的比值。应进行全量费用计算,实行全病组付费,并逐步实现同城同病同价”。2022年2月我局发布了《贵州省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按照《计划》要求,从今年起到2024年底,全省所有统筹区全部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到2025年底,这一支付方式将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开展住院服务的医疗机构,基本实现病种和医保基金全覆盖。届时,我们将有望实现您所提出的建议,学习借鉴先进省份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制定我省同病组(种)的同一付费标准政策。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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