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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87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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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凌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当放宽边远地区转诊、提高城乡医保异地就医住院报销比例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和支持。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重大疾病原则不设分级诊疗”的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明确指出: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医药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对落实分级诊疗,推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有明确的要求,并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情况进行考核。

目前,为提升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我省将25种疾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管理,未设分级诊疗,根据病种限额或定额,统一报销80%,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现阶段,我国的医疗保险仍处于保基本、可持续阶段,待遇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维护参保人医疗保障权益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的同时,也考虑基金的运行安全、制度的长期持续,所以,结合我省医保基金和保障水平实际情况,就您提出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保内费用一律按80%比例报销的建议,暂时不具备可行条件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充分考虑您的建议,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相关政策,优化经办服务管理流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多渠道、多举措推动重大疾病患者医保待遇的逐步提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关于起付线累计达1500元后不再另行计算起付线”的建议

起付线、支付比例、封顶线是医保制度的三个基本要素,设置起付线的目的在于建立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合理分担机制,体现参保人个人负担责任对促使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有着重要作用。

国家对住院待遇起付标准有明确的指导意见,《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定医保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地区年平均工资的10%从我省现行政策来看,医疗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各市(州)设定具体待遇政策,起付线根据医疗机构级别确定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1003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5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1500。与全国大多数省份相比,我省起付标准偏低,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仅占年平均工资的2%左右,二级及以下医院起付线则更低。

异地就医或跨省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就医,全国各省均按规定设立起付线。为推动分级诊疗、有序转诊,在医联体内,部分市(州)有因同一疾病转诊就医的,作为一次住院只收取一次起付线的规定。由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水平较低,为确保医保制度长期可持续,医保基金安全平稳,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前还体现参保人责任共担坚持保基本的原则。下一步,我们将充分考虑和借鉴您的意见建议,随着我经济社会发展和医保筹资水平的提高,我们将逐步扩大参保人医疗保障范围适度提高保障水平

三、关于“将‘乙类药品全部纳入报销”的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属于国家事权,各地无权变通或变相增加药品品种,无权更改或取消药品分类、支付限定条件或支付方式。国家根据药品疗效、价格等将药品分为了甲、乙、丙三类药品,并规定乙类药品必须经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纳入医保支付,各地只能严格执行。所以,省医保部门没有权限将乙类药品全部纳入报销。虽不能将乙类药品全部纳入报销,但为减轻患者使用高药品的经济负担,我省及时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医保目录,并组织集中招标采购,大幅降低部分乙类高值药品价格。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集中招标采购力度,通过以量换价,减轻患者用药负担。

四、关于“将‘乙类诊疗项目全部纳入报销”的问题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28号)要求,省医保局在综合全省医保目录管理基础上,于2019年底制定了《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暂行)》,明确将诊疗项目分为普通诊疗项目、特殊诊疗项目和自费诊疗项目,要求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采取分类管理方式是适应医保精细化管理需要,有利于开展新诊疗项目试点,也是全国各地普遍做法。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推进统一完善全国诊疗项目目录有关工作。下一步,省医保局将根据国家要求及时对诊疗项目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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