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党贵州省委员会:
贵委关于以解决突出矛盾为导向,深化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贵委提出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商业医疗保险为补充的机制,与国家对医疗保障工作的考虑是一致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文件明确指出,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扩大保险产品范围,提高健康保障服务能力。近年来,我省积极推动涵盖商业医疗保险在内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加快完善多层次健康保障体系建设。
一是积极推进《贵州省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出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2018年8月,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实施《贵州省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函〔2018〕135号),明确提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优势,扩大健康保险产品供给,丰富健康保险服务。在政策引领和大力推动下,我省商业健康保险实现了快速发展,原保险保费收入从2015年的16.87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74.62亿元,年均增长率达45.02%;2019年赔付支出30.40亿元,同比增长15.11%。主要产品为重大疾病保险和医疗费用保险,在健全我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了积极的市场机制优势,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中的功能作用发挥日渐凸显。
二是全面推进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自2013年起,我省具有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借助自身在精算技术、专业服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截至2019年12月末,5家保险公司承办了我省18个大病保险项目,2019协议年度项目为111.52万人次支付大病补偿金15.91亿元,患者报销比例在基本医保报销基础上提高12.76个百分点。自2013年开办以来至2019年保险公司已累计为349.66万人次支付大病补偿金65.39亿元,较好地满足了参保群众的健康保障需求。
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产品供给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改革方向,也是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我们将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继续鼓励辖内保险公司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健康保险,加大产品供给,不断满足我省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和个性化医疗保障需求,提高健康保障服务能力。
一是进一步完善医保制度,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目前,我省参保人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的三重医疗保障制度。对于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尿道下裂、老年性白内障、苯丙酮尿症等重大疾病,实行较高医保保障。对于瘫痪、先天性智力障碍,有的统筹地区已纳入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进一步减轻此部分患者的经济负担。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完善我省特殊疾病保障政策,探索研究更加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保障制度,在优化我省参保人待遇保障标准的同时,又确保医保基金使用的长期可持续。
二是发挥医保基金基础性作用,推动分级诊疗工作。为落实医改决策部署,推进分级诊疗和制度建设,我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措施,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一是积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二是实行医保差别化报销政策。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报销比例,合理引导就医流向。目前基层医疗机构与三级医院医保报销比例已拉开10多个百分点。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建立分工协作机制,为患者提供连续的诊疗服务,进一步完善双向转诊制度,重点畅通向下转诊通道。
三是保持打击欺诈骗保的高压态势,维护基金安全。2019年是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之年,我局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治理工作,对医疗机构及个人的欺诈骗保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处罚。目前,对个人犯欺诈骗保的,责令退回,对金额较大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于我国医保基金监管立法不全,其他处罚措施还无法律依据可循。关于降低医保报销比例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会充分探索研究,对有欺诈骗保的行为人员,采取合理、合法、适度的惩罚措施,维护广大参保人权益,维护医保基金运行安全。
我局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相关工作,2019年11月,印发了《关于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59号),要求各市州在2019年底前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时要求各市州重点对手术、治疗、病理、儿科及综合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予以调整。贵阳、遵义、六盘水等已完成了调整。以贵阳市为代表,贵阳市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八类484项,其中手术治疗类286项中三、四级手术上调70%;中医及民族医类6项上调15%;6岁及以下儿童允许加收30%;早产儿护理、精神病护理等价格也上调5%。通过此轮调整,增加了医疗及护理收费项目价格,体现了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价值。
一是为了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引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医疗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2019年11月,我局印发了《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57号),明确各市州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为申报主体,每年集中申报审核两次。重点支持以苗族医药、侗族医药为代表的民族医药特色诊疗项目进行申报。2019年,省内医疗机构申报新项目共计七千多项,目前我们已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整理、成本测算、数据调查等技术审核工作,待完成后,下步将尽快出台相关政策。
二是随着医疗技术的迅猛发展,机器人辅助手术操作技术为微创外科找到新的方向。为了推动先进医疗技术在我省的应用,根据医疗机构申报,我们主动研究,积极响应,立即组织专家论证会论证。今年5月,我局印发了《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机器人辅助手术操作”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41号),新增“机器人辅助手术操作”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这项工作的落地,将促进我省医疗机构搭建国内外高精尖外科手术学术交流平台,有力促进我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
一是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政策精神,我省第一批25个品种,第二批32个品种,共57个品种全部落地使用。一些老百姓常用药降价明显,其中第二批32个品种平均降幅为71%,最高降幅为94%,切实减轻患者的药费负担。
二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我局积极开展新冠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工作。今年4月,印发了《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39号)。5月,发布了《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公告》(2020年第1号),在全省正式开展新冠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集中采购工作。将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价格,为全省复工复产复学提供有力保障。我省是全国率先开展新冠病毒相关检测试剂集中采购的四个省份之一(其他三省为湖北、黑龙江、福建)。
三是我们主动联合四川、重庆、云南、西藏五省开展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采用竞价议价谈判采购模式,形成跨区域联盟集中采购机制,将先期对补片、吻合器和胶片三个品种开展带量采购,再逐步探索医用耗材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实行量价挂钩、以量换价,进一步降低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四、关于改善医务人员紧缺状况的问题
一是积极谋划,出台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有关政策。近年来,我省积极促进基层卫生人员培养培训,大力落实村医培训工作。2019年贵州省政府工作报告将“以县级医院为主,加强村医培训”写入其中,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2019年贵州省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实施方案》、《2020年贵州省乡村医生培训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与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计划相衔接,加强基层卫生人员能力培训。
二是开展多样化培训,切实提升基层卫生人员服务能力。一是线下集中培训。以各县级医院做为培训基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各级各类基层卫生人员培训。二是远程医疗网络培训。以县级医院为主,通过贵州省远程医疗网络,对基层卫生人员开展远程视频培训,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邀请专家依托远程医疗网络不定期开展培训。三是互联网线上培训。依托各类合作医学教学互联网学习平台开展基层卫生人员免费线上培训。学员通过网站登录、APP下载、关注学习平台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自由注册登录学习。通过多种措施,各级共同发力,我省基层卫生人员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于2019年7月实现“基本医疗有保障”中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乡村医生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目标。
三是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贵州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明确:“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逐步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比例,并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绩效工资总额动态调整机制;允许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绩效工资分配重点向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键岗位以及支援基层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公立医院可探索实行目标年薪制和协议薪酬。”
目前,我省有序推进全省所有54家三级公立医院绩效改革,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扩大到9个市州的91家公立医院。出台了《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发〔2019〕6号),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工资收入向基层医疗服务人员倾斜的途径和办法。一是加大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的倾斜力度。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上年度收(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药物补助等)支结余、政府拨付的奖励性补贴及签约服务收入等纳入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项目,予以倾斜。二是扩大收入来源项目。考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收入非常少、主要靠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实际,突破“两个允许”中对医疗服务收入的限定,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上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和基本药物补助作为收入来源,计算收支结余,核定超额绩效工资总量。三是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情况、全科医生占比等因素作为核定超额绩效工资水平的主要激励因素,助推各项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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