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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6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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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高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院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药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从价格、原料供应方面给予廉价药保障......更好地惠泽群众”的建议

(一)2016年,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和政策,省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印发《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76号),按照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分类采购的原则,我省对采购金额占比超过80%、用量较大的药品进行公开招标,中标963个药品,平均降幅达15%;其余24548个药品,由药品采购联合体与企业进行议价,全省各市(州)平均议价采购药品6259个,毕节市共议价11206个药品。从2018年6月1日起,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在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执行新标。毕节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均可在电脑上凭机构账号密码登录省级平台采购到11206个药品。

(二)近期,我们也接到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格的相关反映,为此,今年4月,我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格专项核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19号)和《关于印发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格专项核查整治重点药品清单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26号),联合对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格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核查整治。对导致定点医疗机构中标价格不合理、虚高的药品生产企业,通过约谈、替代、限制入围、列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严肃惩戒,并对药品价格作调低处理,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效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对您反映的43个药品中,属于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包装的“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2ml:0.4mg(成都倍特药业有限公司)、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1ml:1mg(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盐酸雷尼替丁注射液2ml:50mg(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等23个药品(不同生产企业无法进行价格比对),已全部纳入“专项核查整治重点药品清单”,要求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局进行重点核查,逐一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治措施,开展核查整治上报。目前该项核查整治工作还未结束,完成后我们将专门向您反馈。

您反映的“药品价格对照表”中的“金感胶囊”,今年2月,我局收到有关其价格情况的反映,专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目前市场上还有13000多盒为原料涨价前(2018年7月前)生产的老药,有效期为24个月(即最迟至2020年6月底到期),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是基于原料涨价后生产的药品的议定价,故两种不同成本的药品会出现同时在售,因而价格不同。按照我省有关“采购周期内如出现企业中标价格高于该企业在贵州省药品流通市场供给其他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的采购价的,要求企业进行调整,企业不同意调整的,取消该企业中标资格”的规定,就该药品的价格执行情况约谈了生产企业,2月26日,我们将“金感胶囊(0.45g×24粒,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中标价格由原20.00元调整为16.80元。

(三)为加强对药品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我省明确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其他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不论采购人采购中标药品规模大小和数量多少,路程远近,中标企业及其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必须保证按时配送药品,节假日照常配送。

同时,在监督管理上,建立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和市场清退制度。对违约企业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条款,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药品,发生二次及以上委托配送,出现“挂靠”、“过账”、“过票”等形式的转配送,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挂网警告,并限期纠正及整改;严重违规、逾期不改及二次违规的,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管理部门及时取消违法违规企业所有中标药品的挂网资格,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贵州省任何药品的集中采购活动。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强对配送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努力提高配送率,解决基层和偏远地区配送率低的问题。

二、关于“在基层都配备先进诊疗设备和普药价格普遍上涨的情况下......这样将就能够满足基层诊疗需要”的建议

(一)为推动我省远程医疗发展,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高基层诊疗水平,降低医疗开支、满足基层广大群众就近就医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15年11月底,省发改委、原省卫计委、省人社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远程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6〕1888号),明确国家、省、市、县四级远程医疗受邀方医疗服务价格,并将其纳入医保诊疗目录。2016年1月,原省卫计委印发《关于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列入新农合诊疗目录的通知》,将远程医疗服务费用纳入报销范围。2016年6月30日,省发改委、原省卫计委、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贵州省调整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方案》(黔发改收费〔2016〕1094号),对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规范调整,2016年9月,原省卫计委印发《关于调整完善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的通知》(黔卫计办发〔2016〕79号),将调整完善后的价格纳入新农合报销。2017年9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黔府办函〔20170〕175号),系统性地对包括远程医疗收费、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数据安全等进行了规定,同时,我省也是率先在全国建成省、市、县、级远程医疗网的第一个省份。

三、关于“要想使得药品降价的好处落实到实处......使得药品得到最有效的流通”的建议

根据《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76号)要求,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按照分类采购原则,对采购金额占比超过80%、用量较大的药品,主要采用经济技术标、商务标书的“双信封”招标制度公开招标采购,药品生产企业根据医疗机构采购量报价,实行量价挂钩;对采购金额占比低于80%、用量较小的药品纳入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组成采购联合体,依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按照市场价格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谈判。药品谈判价格随市场波动改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提高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采购上的参与度和积极性,确保药品的稳定供应,更加有效地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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