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9日,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统一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5〕16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我省全面实现居民医保制度城乡整合以后,省级和各市(州)因地制宜,陆续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对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市(州)级统筹的模式下,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等不同,医保待遇政策有差距,水平也不尽相同,影响公平性。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统一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省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进一步规范健全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有三个方面内容,分别是统一全省医保支付范围、统一全省基本医保待遇政策和工作要求。第一部分对支付范围作出了总的规定,包括药品、项目和医用耗材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规定,各项待遇政策均按总的支付范围规定执行。第二部分按照待遇政策类别,逐项明确门诊、住院、生育、大病保险待遇以及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第三部分,明确政策过渡衔接和同步推进配套措施等要求。
三、参保城乡居民享受哪些待遇?
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符合医保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目录范围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就诊类别享受分类报销待遇。具体包括门诊医疗待遇(普通门诊、“两病”门诊、慢特病门诊和特药门诊)、住院医疗待遇、生育医疗待遇(产前检查、辅助生殖、分娩住院)几个方面,具体的待遇标准在政策文件中逐一进行了明确。
四、全省统一政策主要有哪些方面变化?
首先是对全省政策进行了规范统一。此前全省九个市(州)居民医保政策不完全一致,比如不同市(州)同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相差5—10个百分点。统一政策后,全省范围内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标准基本一致,更加公平统一。在确保政策延续性和医保基金稳健运行的前提下,全省待遇水平总体保持相对稳定,部分地区的参保人员所获得的医保报销待遇会比政策调整前多一些。
其次是全省政策系统性进一步增强。将此前分散的各项政策进行了规范整合,更便于理解和执行。同时,体现三医协同发展理念,各项待遇政策设置向基层倾斜,异地就医与本地就医拉开适度差距,设置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参保人合理就医;巩固慢性病保障水平,提出研究完善门诊按人头付费等适宜支付方式,适应制度发展需求。
最后是部分待遇政策有强化提升。增强了对急诊抢救、院前急救的待遇保障,将门诊统筹难以覆盖的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增强了生育待遇保障,参保人妊娠及相关合并症医疗费用统一按住院待遇予以保障;建立参保激励和约束长效机制,建立了居民医保“连续参保激励”与“医保基金零报销激励”两个激励机制,对连续多年参保且医保基金零报销的居民,提高大病保险的支付限额。
五、执行时间
《通知》规定的门诊(普通门诊、“两病”门诊)、生育、异地就医政策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他待遇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既往政策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未尽事宜继续按现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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