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系统集成,规范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结算行为,制定了《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货款统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采购平台进行的药品、医用耗材(含检测试剂等,下同)等医药采购行为。医疗机构采购货款,按照“平台采购、网上支付、集中监管”原则,实行统一结算。
三、《办法》的实施步骤
一是建立结算专户。结算专户内资金遵守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除划转账户利息外,不得支付与医药采购业务不相关款项。
二是实行周转金制度。周转金额度为为上年度月均拨付医保基金的50%(其中药品和医用耗材分别为月均拨付医保基金的30%、20%)。
三是签订三方协议。供应商、医疗机构、结算银行之间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同时制定采购订单审核、支付、校验的职责与流程,确保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货款。
四、《办法》的运行保障
一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从提交申请之日起不超过25个工作日。
二是医疗机构可先用周转金和自有资金进行支付,医疗机构子账户中的资金金额不足支付的,由结算银行发出催缴通知,医疗机构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货款补足。
三是实行医保经办机构与供应商直接结算方式的市(州),由医保经办机构每月将采购货款在线支付给结算专户医疗机构子账户,采购平台结算专户将采购货款及时支付给供应商子账户。
四是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在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对采购产品进行及时验收入库及网上确认工作,并将采购货款及时支付到医疗机构子账户。
五是对供货商无正当理由不供货、供货不足或不及时的,按照协议暂停集中支付货款。
五、《办法》的结算流程
一是医疗机构、供应商应按要求对在采购平台上发生的交易进行在线结算。
二是医疗机构应按时将结算采购货款划拨到结算专户下的医疗机构子账户。
三是医疗机构(供应商)支付(退回)采购货款,均应按照采购平台要求进行在线支付。
四是省交易中心应于每月8日前(节假日顺延)将结算专户上一月度发生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货款收付流水清单发送给医疗机构,为医疗机构对账提供好服务。
六、《办法》的监督管理
一是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采购货款统一结算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协调。
二是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网上采购和按时拨付采购货款。
三是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结算专户进行监管。
四是省交易中心负责采购货款结算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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