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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238478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6-02-12
  • 文  号:
  • 黔医保发〔2026〕3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应用进一步支持创新药发展的通知
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应用进一步支持创新药发展的通知
来源: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打印 关闭 【字号:

各市(自治州)医保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根据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医保发〔2025〕16号)要求,充分发挥医保、医疗在推动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关键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现就推进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应用、进一步支持创新药发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力保障国家谈判药品落地执行

(一)及时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每年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发布后,省医保局严格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国家谈判药品纳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目录,确保其于次年1月1日落地执行。

(二)优化国家谈判药品挂网程序。对国家谈判成功的药品采取优先挂网,其挂网价格由谈判药品生产企业自主申报。谈判药品生产企业按要求提交符合规定的挂网材料后,省医药采购平台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网审核,全省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在平台上优先采购。

(三)强化医保政策解读。通过举办医保政策业务培训和开展医保政策进医院、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等方式,加大国家谈判药品政策的宣讲和解读,有效提升医保、医疗、医药系统及社会对医保谈判药品政策的知晓率,提高用药可及性。

二、大力推进国家谈判药品进医院

(一)压实医疗机构配备责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于每年2月份前召开药事会,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药品配备,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权益。对临床用量小,未纳入本医疗机构药品目录,但患者病情必需的国谈品种可按药品临时采购管理。不得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等为由影响创新药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谈判药品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可不受“一品两规”限制。

(二)发挥“双通道”药店协同作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直接纳入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范畴,对临床必需但未配备的国家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将其流向至省内“双通道”定点药店,由该药店供应,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

(三)加强国家谈判药品配备监测。各级医保部门要建立国家谈判药品使用监测机制,按季度监测定点医疗机构配备使用情况,并加强业务管理和指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的指导和管理。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对本地配备使用国家谈判药品较低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重点督导,并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的条款予以处理。

三、健全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体系

(一)完善特例单议评议机制。定点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国家谈判成功的创新药品,对不适合按病种标准支付的病例,支持医疗机构按要求申报特例单议。医保经办机构应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按季度或月组织专家对本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特例单议的病例进行评议,对评议通过的相关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或调整该病例支付标准。

(二)鼓励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商保。鼓励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优化保障条款,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赔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互补,覆盖医保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费用,引导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主动参加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加强部门协同。各级医保、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立足各自职能职责,协同加强统筹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国家谈判药品数量、质量、处方开具规范性等进行监督管理,并确保医疗质量,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二)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辖区定点医药机构乱用药、滥用药、虚假用药和超量开药的,一经查实,按照医保服务协议严肃处理;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置,强力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维护参保群众利益。

各级医保、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应用进一步支持创新药发展是保障人民健康的一项民生工作抓好抓实,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推进责任落实,扩大政策宣传,强力推动创新药产业健康发展,为群众有药用、用好药提供有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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