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公安局,省医保事务中心: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惩处骗取医保基金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国家医保局 公安部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等的规定,现就全省进一步加强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线索行刑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形成合力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查处涉嫌骗保案件线索行刑衔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好案件线索办理各环节的衔接,切实形成合力,依法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治病钱、救命钱”。
二、依法依规查处涉嫌骗保案件线索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切实做好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案件及线索的调查、移送、立案、侦查和处理等工作,做到应移尽移,应收尽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各类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发现的单位或个人涉嫌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线索,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追究。
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要求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医保骗保犯罪线索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取相关证据,做好证据的固定和保管工作。
三、持续健全移送工作机制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案件、线索移送。
(一)移送范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医保基金监管过程中,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线索)移送情形》(附件1)所列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移送形式分为案件移送及线索移送两种,案件移送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涉嫌骗保的案件,将相关部分进行移送;线索移送主要分为如下两种情形:一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涉嫌骗保线索,经初核研判,线索有较明确的受害人或骗保嫌疑人且造成了医保基金损失的。二是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初核或评估,存在受执法权所限获取关键证据困难,或核查过程中某些证据资料可能存在损毁、灭失的风险且难以复制、再次提取的,或骗保嫌疑人等关键人员不予配合、逃逸、潜藏导致核查工作无法进行等相关情况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移送线索后可采取联合或协同的方式开展线索核查。
(二)移送办理。执行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谁查处、谁移送”的要求,由查办案件、线索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向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公安机关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对案件管辖的规定执行。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案件调查、线索核查中发现存在涉嫌骗保行为的,应提出案件、线索书面报告,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经批准后,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
移送材料包括线索移送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附件2)、骗取医保基金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附件3)、《线索核查报告》(附件4)、涉案物品清单及有关书证、物证、录音、录像、检验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三)案件接收。公安机关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骗取医保基金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回执)》(附件5)上签字。公安机关认为移送的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24小时以内通知移送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公安机关认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四)立案审查。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进行立案审查,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认为有犯罪事实,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后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附件6),也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接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线索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初查、立案、侦查、告知等有关工作。
(五)信息互通和登记统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案件、线索办理过程中,应加强沟通、协商,如遇重要情况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填写《报请**(上级)医保局/公安(部门)指导解决案件/线索信息表》(附件7)报上级部门处理。各承办单位要做好移送案件线索的日常登记、统计《案件/线索移送统计表》(附件8)留存备用,规范管理避免遗漏。
(六)做好反向行刑衔接。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做好反向行刑衔接。
四、不断深化医保基金综合监管工作协同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不断完善、深化医保基金综合监管协同机制,发挥部门优势,不断提升打击欺诈骗保工作质效。
(一)充分联动,用好联席会议制度。聚焦打击欺诈骗保,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聚焦综合监管协同机制中心任务,组织研究商议医保基金综合监管重大事项,研究审定医保基金综合监管专项检查,研究解决医保基金综合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部署医保基金综合监管重大案件的查处。同时加强情况通报,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联席会议机制,要互通案件办理及综合监管协同工作情况。通过完善实时预警监测模型等举措,不断丰富发现骗保违法犯罪线索手段。加强骗保违法犯罪形势分析、研究预防和查处的措施,依职权核查。
(二)密切协同,提升案件线索办理质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应当移送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医保信息、佐证材料和政策依据等;对移送和查处过程中,发现可能逃匿、转移资金和销毁证据等情况,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骗取医保基金案件查办力度,及时追缴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并退回医保基金专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重大案件线索会商,对疑难案件线索要视情应用评审、鉴定、司法审计等措施辅助核查调查;严格依法办案,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既要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又要防止扩大打击面。
(三)聚焦重点,加强案件跟踪和督办。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案件跟踪督办,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骗取医保基金案件情况。探索建立和完善单位及个人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信息记录和应用机制,逐步融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分析,强化业务培训。对于大案要案,要进行督办。公安机关、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于督办案件,实行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组建专班办理,确保如期完成。
五、持续加大打击欺诈骗保宣传力度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政策宣传及典型案例曝光力度,落实举报奖励措施,鼓励动员全民参与监督,积极举报骗保违法犯罪行为。营造社会关注、参与、支持基金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黔医保发〔2022〕8号文件同时废止。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报请**(上级)医保局/公安(部门)指导解决案件/线索信息表.docx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公安厅
2025年11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