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标识标牌,有效防范和打击诱骗参保群众就医等欺诈骗保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家医疗保障关于启用中国医疗保险官方标志及徽标的公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28号),现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定点标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保定点标牌使用
(一)医保定点标牌组成
医保定点标牌由“中国医疗保障”官方徽标、定点性质、机构编码三部分组成。主要用于定点医药机构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指引参保群众就医、购药。
官方徽标:统一采用国家医保局发布的“中国医疗保障官方徽标”。具体可在国家医保局官网“医保动态”栏目查询2020年1月9日的公告。
定点性质: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药机构不得再设置包括但不限于“新农合、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省医保、市医保、异地就医、特药”等字样的其他原有定点标牌。省医保事务中心与贵阳市医疗保障局做好定点医药机构
互认工作,确保贵阳市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能够同时为省本级、贵阳市参保群众提供服务。
机构编码:由国家医保局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系统生成的全国唯一编码。
(二)医保定点标牌分类
分为条形(竖版)标牌和矩形(横版)标牌,悬挂在定点医药机构外立面或主要经营场所。面积较大、服务场所较多的两定机构可在不同外立面、出入口、主要服务场所设置多个医保定点标牌。
(三)医保定点标牌制作标准
“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志及徽标”及条形标牌、矩形标牌制作美术要求(包括标牌底色和尺寸、字体类别和大小等)详见附件。医保定点标牌由定点医药机构按要求自行制作。
二、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政策咨询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内容,应在主要服务经营场所(门急诊大厅、住院大厅等)建立医保政策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1.本院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提供(门诊、住院、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2.内设医保工作部门地址、电话;3.其他医保管理政策。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按自愿原则开展公示。未专设医保工作部门的公示所在县(区、市)医保中心咨询电话。
三、工作要求
自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启用规范医保定点标牌。
(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将工作要求下达到两定机构,并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如期完成工作要求。
(二)各统筹区要将医保定点标牌规范化管理纳入协议管理内容,可在续签时再行增加,不因本次规范要求单独重新签订协议,也不签订专项补充协议,避免增加医疗机构负担。
(三)医保定点标牌实行动态管理。两定机构发生“关、停、并、转”等行为时,协议管理主办机构应及时指导规范相关标牌的设置、取消。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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