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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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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技耗分离”的方式,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全省统一的政府指导价5/次,公立医疗机构收费不得上浮,下调幅度不限(见附件)。

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下同)按照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三、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按照“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费用总和超过15/人次的,实际收费按照15/人次封顶。

四、“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纳入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按照普通诊疗项目管理。参保人在定点医

疗机构门诊检测的,按各统筹地区门诊统筹待遇标准执行。没有建立门诊统筹制度的地区,职工可用个人账户支付;住院检测的,按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职工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

五、群众单纯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含一般诊疗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抗原检测项目费用。

六、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12315等,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服务并收费。

七、公立医疗机构所需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通过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交易。企业按规定及时申请在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

本通知自2022329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附件: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收费标准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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