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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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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省医保事务中心:

按照国家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以及《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生育保险政策,加强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合理提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总体上达到职工医保住院保障水平以上。男职工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由男职工参保地按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与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能重复享受。男职工配偶在省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配偶所在参保地政策执行。男职工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省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正常享受待遇的)的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的50%执行,由男职工参保地按生育保险规定支付。

二、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一)统一生育津贴享受条件

参保职工生育或终止生育前(不含生育当月),连续缴纳满12个月职工医保费(生育保险费合并征收,下同),可申领生育津贴。参保职工生育或终止生育后,在法定的产假期内应连续参保,如发生断保且未及时补缴的,按实际产假参保天数支付生育津贴。

(二)统一失业人员发放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领金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下同),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执行统筹地区规定。代缴职工医保费期间,领金失业人员与参保职工享受同等生育医疗待遇,符合连续缴费规定的,可申领生育津贴。领金失业人员生育的,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天数核发生育津贴,计算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平均缴费基数。

(三)统一生育保险关系接续

参保职工跨统筹区(含省外)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在统筹区外参加职工医保的月数纳入连续缴费计算。因关系转移接续或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未及时缴费等原因造成连续中断缴费时间3个月(含)以内的,按规定补缴后视为连续缴费,可正常申领生育津贴(包括灵活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中断期间的生育医疗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 3 个月以上的,视为断保,从正常缴费次月起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参保人在生育或终止生育前跨统筹地区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的,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由转入地支付;在产假期间省内跨市(州)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的,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由转出地支付;参保人转移至省外,且转移之前满足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由转出地根据其在我省实际产假参保天数支付。参保人生育或终止生育前以及产假期间,参保身份(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领金失业人员)发生转变的,以生育时参保身份核发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

三、优化生育保险管理服务

(一)实施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

全省各统筹地区生育津贴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直接发放至参保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可以通过网厅、APP、公众号等线上方式,也可在医保经办窗口线下渠道,提交相关办理资料并填报生育或终止生育相关信息、职工本人银行账户信息等,办理生育津贴申领手续,查询生育津贴办理进展。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提供的申领信息,核定参保人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

(二)明确生育津贴申领时限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职工生育或终止生育后,可在产假期间或产假结束后申领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申领的,医保经办机构按月向参保人发放生育津贴直至产假时间结束;产假结束后申领的,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向参保人发放生育津贴。申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参保职工生育或终止生育12个月,因特殊原因超过12个月的,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应在申领生育津贴时进行说明。

(三)推动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支付方式改革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延伸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按病种(DRG/DIP)付费分组方案调整中,探索将有无分娩镇痛技术操作作为分组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政策衔接

各统筹地区要及时梳理本地区现行生育津贴申领政策,现行连续缴费时长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统筹地区,应设置过渡期确保政策平稳衔接,过渡期内,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参保缴费的职工,可按现行生育津贴领取期限继续执行。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铜仁市的过渡期不超过6个月,毕节市、黔南州、安顺市过渡期不超过11个月。本通知执行后新参保职工,按本通知规定的申领条件执行。

(二)组织实施

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结合政策实际调整完善相应经办规程,组织系统改造和部署落地,对市(州)医保经办机构做好指导。各级医保部门切实做好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并加强基金监管,防范涉及生育津贴的欺诈骗保。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领金失业人员以分娩时间判断是否符合发放生育津贴政策规定。2025年1月1日以来连续中断缴费时间3个月(含)以内并按规定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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