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 > 建议提案
省医保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55号建议的答复
打印 关闭 【字号:

叶开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相对稳定最大限度推进参保扩面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调整缴费标准”的建议  

在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推进过程中,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引发了参保意愿变化。您的建议正是聚焦了备受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由国家统一确定,各省仅被允许按照不低于国家设定的最低标准来执行。我省始终严格遵循这一规定,居民医保个人参保标准一直与国家最低标准保持同步。

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医保个人参保标准的调整是基于保障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提升保障水平等合理考量,但逐年提升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群众的参保缴费意愿。尤其像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低收入群体以及收入不稳定的家庭而言,缴费压力的增加使得他们在参保时存在更多顾虑。鉴于此,我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大向国家汇报的力度,恳请国家在制定缴费政策时,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情况,对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给予更加科学、合理的考量与支持。

据了解,您建议的相关内容在国家层面得到了实质性推进。国家拟将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动态挂钩,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正面向全国各省广泛征求意见。

二、关于“探索灵活多样的缴费方式”的建议

为调动群众的参保积极性,2024年,我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参保长效机制文件精神,出台了《关于健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意见》聚焦群众关心的参保激励问题,提出对连续参保且当年未享受医保报销的群众,给予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激励措施。国家规定提高额度不低于1000元,而我省结合实际情况,将提高额度设定为不低于2%,即最低为4千元,最高可达1万元。同时,对于断保再参保的降低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对于未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连续参保的,3个月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报销。避免“随心所欲”应保而未保。

此前,我省就适当增加医保参保档次这一问题开展了深入研究。然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各省医保缴费标准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若分档制定缴费标准,在基金征缴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缴不足的风险,进而对财政补助产生不利影响。这一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缴费档次的灵活设置。尽管如此,您提出的根据不同人群进行差异化缴费的建议极具针对性和参考价值。我们高度重视这一建议,并积极向国家层面进行了反馈。在近期国家出台的医保征缴意见稿中,已有所体现。

目前,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我省开通了职工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及医保电子钱包功能。可用于支付参保职工直(近)系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费用,还能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就医时,支付由个人负担的包括起付线(门槛费)在内的医疗费用。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更加灵活高效,也增强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医保保障联动性,为提高参保积极性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关于“探索设立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的建议

2003年,新农合在设立之初特别设置了个人(家庭)账户,年度金额大多在30-40元左右。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该账户逐渐暴露出资金额度偏低、无法实现有效共济的问题,国家医保局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所有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地区,必须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取消工作,并逐步转向门诊统筹制度;对于已取消的地区,则严禁恢复或变相设置此类账户。

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也为更好地提升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在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同时,医保部门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以下政策举措,一是建立了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保保障制度。我省个人年度报销限额为500元,这一限额在全国处于中上水平。二是制定“两病”专项保障政策。针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城乡居民,提供了更加全面、有力的医疗保障。三是实现职工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用于支付参保职工直(近)系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及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四是开通“医保电子钱包”功能。个人账户余额可在省内或跨省共济消费。医保电子钱包开通后在手机上就能将个人账户的资金转给同样开通过医保钱包的直(近)系亲属,让参保人个人账户使用得更加灵活、便捷。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关注国家相关政策动态,结合您的建议和我省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医保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医保政策的知晓率和认可度,让医保制度更好地惠及全省广大群众。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