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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5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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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忠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医保异地结算机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一信息系统标准。建立统一的医保异地结算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和信息传输规范,确保各地医保信息系统能够无缝对接、数据实时共享,提高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医保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堵点问题,全力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目前,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已全面建成并覆盖全国所有统筹地区,实现了医保业务编码、数据规范、经办服务等标准的全国统一。在此基础上,我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从2019年7月启动到2021年8月底,从无到有快速建成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医保信息系统,全省九个市州及省本级统筹区陆续成功上线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整体融入全国医保一张网。在运行过程中,我省严格遵循国家统一数据规范,实现跨省异地就医业务数据的实时对接,为参保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二、关于“保持参保人员在异地‘直接结算’与返回参保地‘手工零星报销’两种情况下的待遇均衡。对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异地直接结算的参保人员,自行垫付医疗费用回参保地报销地,按照就医地的‘三目录’和医疗服务价格进行报销。”的建议

2022年6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明确:“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2023年1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号),明确: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

贵州省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因故无法直接结算的,可在出院结算后进行补备案,完成补备案后,持相关就诊资料及发票清单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零星)报销,执行参保地报销目录。相关报销流程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及政务服务网平台均有公布。同时,为便于参保人员就医,参保人员完成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备案地与参保地均可就医,并享受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取消备案。

三是“逐步统一报销范围。组织专家团队对各地医保报销目录进行梳理和评估,制定相对统一的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后,始终持续推进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在全国层面的统一制定工作。一是关于药品目录的统一。2019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就启动了全国医保药品目录的统一制定工作,并用三年时间,对各省自行增补的药品目录进行了清理,于2022年实现全国医保药品目录的统一,现全国各省均执行统一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其包括1396个西药,1336个中成药(含民族药95个),427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共计3159个药品。同时逐步推进各省中药饮片目录省级层面的统一,目前各省已制定了省级中药饮片目录,国家也将对其逐步进行统一。二是关于诊疗项目目录的统一。国家医疗保障局正逐步开展统一的诊疗项目目录管理,目前已统一制定精神治疗类、器官移植类、口腔种植类、中医外治类、护理类、辅助生殖类等大类《立项指南》,贵州省根据其《立项指南》,已统一执行器官移植类、口腔种植类、护理类、辅助生殖类诊疗项目。后续我省将在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下,认真做好各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落地工作。三是关于医用耗材目录的统一。2023年5月19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3号),提出“对于通用名管理较为成熟的耗材类别,国家将逐步制定全国统一的医保目录,并逐步扩大国家目录涵盖的耗材类别范围”。结合贵州实际,省医保局于2025年6月9日印发了《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试行)》,全省将在2025年7月1日统一实施。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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