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怀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建议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医保是自愿参保,筹资标准(含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标准)由国家层面确定,我省按国家最低标准执行。城乡居民筹资标准的增加,主要是考虑到人口老龄化加剧,慢性病和大病、重病人数增加,加上医疗卫生技术持续改进,新药、新技术等不断推出,医疗成本上升,客观上需要筹集更多的医保基金,来应对和解决这些挑战。
您提出的建议对提升老百姓参保积极性,优化参保结构很有参考意义。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提出,要建立连续参保和零报销激励机制。我省制定了贯彻实施意见(黔医保发〔2024〕18号)明确,从2025年起:参保群众当年未使用医保基金即零报销的,其次年大病保险封顶线额度提高2%。如果既是连续参保4年又零报销的,可以享受叠加奖励,大病保险封顶线额度最高可以提高20%。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调研,及时评估激励机制运行成效,向国家医保局提出工作建议,促进政策不断完善。
二、关于“建立城乡居民个人账户”的建议
您提出建议,目前尚无国家政策支持。城乡居民原新农合设立家庭共济或个人账户,在制度建立初期对培育个人参保意识、促进个人参保缴费、迅速扩大参保覆盖面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额度小、保障不足,共济能力差,易诱发滥用等弊端。针对这一问题,2019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省在2020年底前全面取消,并逐步向门诊统筹待遇平稳过渡,坚决杜绝恢复或变相设置类似账户的行为。
三、关于“年满8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可以减半征收医保费”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有规定,对缴费年龄没有做出限制,无论年龄大小参保都需要缴费。对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其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您提出的建议,目前尚无国家政策支持。据不完全统计,我省80岁以上参保老人有77万人,人均医疗费用支出是其他人群的3-4倍。80岁以上的老人参保减半收费,将减少基金收入4.24亿元,将给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带来的缺口风险。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这部分基金缺口需要地方财政承担。基于我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加之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处于紧平衡状态,短期内还不具备实行条件。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关注老年人群医疗保障,结合您的建议,加大调查研究,会同省财政厅积极向国家层面提出工作建议,并争取得到财政等部门支持。
四、关于“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监测户,可以仍然按照政策的宣传口径,继续实行过渡期先交后返政策”的建议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工作。脱贫攻坚期间,我省立足省情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权益。一是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水平。二是对特困人员参保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定额补贴。三是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做好身份标识,确保应保尽保。巩固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期间,为确保平稳过渡,省委、省政府积极向中央争取,延长稳定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一是参保资助标准2023—2025年继续维持并逐年调整,从2026年起享受普惠性财政补助政策。二是2022年继续享受大病保险倾斜保障政策,2023年起享受大病保险普惠保障待遇。三是2022—2023年继续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并逐步调整,2024年起,待遇与普通参保人员一致。
关于您的建议,目前尚无国家政策支持。2021年4月24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印发《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过渡期内,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贵州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科学设定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标准,提高监测预警时效性。同时,加强部门协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困难大病患者救助帮扶,推动形成多元化救助格局。
再次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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