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医保问题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有关部门就农村医保问题组织一次全省性的详细调研看看上述问题是否确实存在、是否普遍存在;如果普遍存在,建议修改完善现有农村医保政策。”的建议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困难的关切。国家层面提高参保筹资标准,主要是人口老龄化带来慢性病和大病、重病增加,加上医疗卫生技术持续改进,新药、新技术等不断推出,医疗费用不断攀升,客观上就需要筹集更多的医保基金来应对和解决这些挑战。
您提案里面反映的情况是有存在,国家医保局也来我省调研过,我们也多次开展情况调研,并形成专报报政府有关领导。我们充分认识到缴费标准提高增加了部分群众的经济负担,影响了其参保的积极性。为有效缓解这一问题,我们立足省情实际,一是持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等特殊困难群体分类实施全额或定额参保资助。二是实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缴。个人账户可代缴直系亲属、近亲属城乡居民医保费用。三是推出优惠缴费措施。与建设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推出医保缴费立减等活动。
关于您提出的完善筹资机制建议,我们做过专题研究,也向国家层面反映过。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提出“推进居民医保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保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合理的比例结构”的工作要求。今年上半年,国家层面拟定有关政策文件(征求意见稿)并向各省征求意见,初步明确“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水平,推动个人缴费与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匹配”。待国家政策文件出台后,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落实举措。
二、关于“将农村医保费用分为个人账户费用和统筹费用进行管理使用,个人账户归己所有,可以跨年使用,可以继承。”的建议
关于您提出的建议,目前尚无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城乡居民原新农合时期有个人(家庭)账户,因存在很多弊端,国家医保局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省在2020年底前用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替代。对于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地区,应坚决杜绝恢复或变相设置类似账户的行为。
三、关于“修改完善报销政策,采取措施既保证有病能医,又防止“小病大治”、过度医疗造成浪费。”的建议
您的建议对增强医保制度吸引力,激发群众参保,节约医保基金支付很有参考意义。我们做过专题研究,立足省情实际,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完善待遇支付政策。实施普通门诊统筹、“两病”(高血压、糖尿病待遇)、门诊慢特病等待遇,解决老百姓头痛脑热等小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梗、肾透析、肝硬化等40余种慢性、特殊疾病的门诊就医需求,年度最高可以报销10000元,充分保障群众有病敢医。二是建立参保激励机制。从2025年起,我省参保群众当年未使用医保基金即零报销的,其次年大病保险封顶线额度提高2%。如果既是连续参保4年又零报销的,可以享受叠加奖励,大病保险封顶线额度最高可以提高20%。三是改进服务质量。高频医保服务事项提供线上线下服务途径,实现不见面办、24小时不打烊办、就近办,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尽可能方便老百姓,提高群众体验感、获得感、幸福感。四是加强医保基金监管。通过开展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实施大数据智能监管,施行信用管理,开通医保举报服务热线等,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少基金浪费,维护公平正义。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政策实施情况的调研,并结合您的建议,不断完善医保待遇政策,保障参保群众权益,不断增强制度的吸引力。
再次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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