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庆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当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针对“深入农村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群众中调研,结合各地农村实际,适当合理调整相关医保政策,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普通病种开药数量”的建议
当前,对于医院开药时间和药量,国家层面有明确的规定。按照国家《处方管理办法》第四章“处方的开具”第十九条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一般普通门诊可以开具不超过7日用量的药品。对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依照《长期处方管理规范》一般可以开具4周内的处方量,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这样的规定,既能有效控制医师随意开药,为患者降低费用,也能防止药品倒卖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有序发展。
为了提升患者购药便利性,减轻患者跑腿负担,当前,我们大力推进处方流转和互联网医院发展,患者可通过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将处方流转至就近的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并可按规定享受报销。
二、针对“将群众有需求、农村卫生院、村卫生室常用的30多种药物纳入基药目录范围”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严格执行,国家层面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为更好满足农村群众用药购药需求,近年来,我省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举措:2019年,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108号),下调基药配备比例,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0%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要求调整为品种70%和金额60%,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范围;2023年,省医改办印发《省医改办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方便就医购药措施的通知》明确进一步强化药品供需对接。建立全省药品信息报备供应机制,对当地不能满足患者用药信息,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集上报机制,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或县级综合医院负责审核和统一采购,无法采购的上报医保部门协调解决,并及时配送到基层,方便患者就近购药。
近年来,省卫健委大力推动探索建立紧密型医疗卫生联合体药品联动管理机制,促进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处方有效流动。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建立乡镇卫生院不计入基本药物配备品种、销售金额占比药品采购、使用登记备案制度,上级医疗机构流动的处方和派驻乡镇卫生院医生开具的处方,其使用的药品纳入登记备案范围,确保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规范使用。
近期,国家层面在开展推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协同衔接有关工作。2024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4〕29号),对2024年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完善药品使用和管理。推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药品集采、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协同衔接,适时优化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研究制定关于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联动管理机制的政策文件”。省医保局将会同省卫生健康委,严格落实好国家部署安排。
三、针对“农村医保门诊开药报销实行家庭共济”的建议
目前,我省居民医保实行门诊统筹制度,居民因病需要在门诊就医的,医保按规定进行报销。实行门诊统筹制度可以在全体参保人中实现互助共济,提高居民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符合社会保险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有利于为参保人提供更加公平的医保待遇。同时,国家层面也有明确规定不得建立居民个人(家庭)账户。2019年,国家医保局下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明确要求“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2021年,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下发《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再次强调“不得自行制定个人或家庭账户政策”。
就我省城乡居民门诊保障来看,我省自2013年开始,全省已经不再设置城乡居民门诊个人(家庭)账户,全面实施门诊统筹保障制度。为了提高我省城乡居民门诊保障水平,2023年,我们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6号),将城乡居民在基层医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85%以上,同时,将报销限额从400元提升至500—600元。另外,近年来,我们持续扩大特殊药品、慢特病病种门诊保障范围,让罹患常见病、多发病的参保居民门诊参照住院报销,减轻其门诊就医诊疗负担。这些举措,对参保居民的门诊保障力度进一步提高,让广大参保居民门诊就医经济负担进一步减轻,获得感更足。
下一步,省医保局将紧紧围绕国家要求,研究居民参保激励机制,着力提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积极性;完善医保相关政策,切实保障好参保人就医需求,不断增强群众参保获得感和就医便利度。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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