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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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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莉娜代表

提出的《关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针对“规范过程管理”的建议

省医保局一是印发《贵州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经办管理规程(暂行)》,明确支付范围、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支付标准、监督管理等流程。要求各统筹区将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保医师(药师)提供的互联网诊疗、药事服务等纳入协议管理范围。二是根据相关政策和经办规程,在全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范本中增加互联网+医保支付章节,明确签约双方的责权利,便于经办管理。三是通过日常检查、智能审核、专项检查等强化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审核,结合实际动态调整智能审核规则,发现违反协议的严格依据协议进行处理。同时,为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省卫生健康委正在拟制《关于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对互联网医疗服务,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的审核工作及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监管进行依法规范。

二、针对拓宽就医渠道,加快技术革新的建议

一是夯实互联网+大健康支撑体系的基础工作。省医保局2023年在医保信息系统中上线医保电子处方流转、移动支付模块,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移动支付一体化,接入支付宝和微信小程序,打通14家银行接口服务。省大数据局将包括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在内的互联网+医疗健康项目纳入贵州省2023年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清单,保障项目资金。二是推动医疗卫生健康相关数据共享依托贵州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上架医疗健康卫生相关数据目录106个、数据资源81个,推动医疗卫生健康相关数据共享交换2.64亿批次,申请使用其他单位数据89.82万批次。三是持续强化网络安全保障省医保局按照等保三级规范常态化开展医保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和运行监测工作。同时,正在建设医保基金综合监管平台将通过大数据模型对医保全量数据进行分析,提高监管覆盖面、精准度和有效性。省卫生健康委及时升级完善贵州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细化监管内容,扩展监管功能,规范互联网医院和提供服务医务人员的备案流程。并对互联网医院的运营管理、互联网诊疗服务、电子证照等实行有效监管。

三、针对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目前,国家医保局已印发了《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为健全相关机构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2022年,国务院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机构审批制和备案制并存、强化了责任和处罚措施。2021628日修正的《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校验、执业与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范。目前,我省已将《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修订草案)》纳入了《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省司法厅后续将按照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积极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开展《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修订草案)》的立法调研和论证,待立法条件成熟时及时启动立法工作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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