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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4146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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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明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免除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医保人群2023年度个人应缴部分医保费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中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针对“免除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医保人群2023年度个人应缴纳部分的医保费。该部分医保费由省级财政全部承担或省级财政承担80%、市(州)与县(区)财政各承担10%”的建议

2003年、2007年分别建立“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以减轻居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为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2019年底我省全面整合两项医保制度,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并同步整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现了城乡居民在覆盖范围、保障范围、筹资政策、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上的“六统一”,整体提高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受到同等的居民医保待遇,实现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改革目标。

居民医保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一是制度建立之初就实行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坚持社会保险互助共济、共建共享的基本理念,在个人缴费基础上实行普惠性的财政补助,体现了政府和个人责任。二是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并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2016—2023年,参保居民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420元提高到640元,个人缴费标准从150提高到350元。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各级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比例约为1.8:1,总体看,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64%左右,是基金收入的主要筹资来源。2018—2022年,中央和省级投入居民医保补助资金965.15亿元(中央795.15亿元、省级170亿元),为居民医保待遇落实提供有力保障。三是对于承担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群众,在享受普惠性财政补助的同时,国家和省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也予以资助。2018—2022年,中央和省级投入医疗救助资金143.9亿元(中央资金112.45亿元、省级资金31.45亿元)。如2023年,我省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每人175元标准予以资助。对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105元标准予以资助。未纳入以上对象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照每人120元标准予以资助。

从实践情况看,当前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和办法,有效支撑了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近年来,我省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位于全国前列。关于“免除个人参保缴费部分费用”的建议,我们认为,社会保险实行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现行的筹资机制确保了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和制度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支撑所限,个人适当负担一定比例缴费,强调个人健康保障责任确有必要,且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完全或高度依赖财政筹资的制度是不可持续的。

但考虑到贵州省为经济欠发达地区,中低收入人群偏多,年年提高缴费标准,影响了部分群众的参保积极性。为此,我们也向国家层面进行反映。近日,国家医保局司局领导赴贵州调研指导,就如何优化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召开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医保部门专题座谈会。会上,我们就“适当控制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增长幅度,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减轻群众缴纳医保的压力”等建议,一并进行了汇报。国家局表示,一定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研究,均衡个人与政府筹资缴费责任,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下一步,将根据国家要求,不断的推动居民医保筹资政策的完善和落地落实。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5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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