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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620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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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代表:

《关于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用药和医共体支付方式改革有效衔接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放宽药品在集团化办医的范围内限制”的建议

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省中医药局已于2019年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108),根据我省公立医院机构等级类别、功能定位、诊疗范围和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配备品种、销售基金占比要求,突出基本药物的主导地位。同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0%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要求调整为品种70%和金额60%,将二、三级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金额比例在原来基础上调高5个百分点,促进基层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双向转诊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关“在医疗集团内的一级医疗机构都能使用医疗集团牵头单位用药目录”的建议

(一)现行医保药品目录使用报销与医疗机构级别挂钩情况。

现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收载了1273个西药,1312个中成药(含民族药93个),275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共计2860个药品。其中,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品种仅40个中成药,均属于中药注射剂,西药部分没有限制医疗机构使用。

(二)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明确,“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体系,制定和调整全国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使用和支付的原则、条件、标准及程序等,组织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药品目录》并编制统一的医保代码,对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规定,“国家统一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的通知》(医保发〔202150)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因此,省医保局无权限调整国家《药品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不能取消部分药品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条件

(三)全面满足基层用药需求2021年下半年,省医保局会同省药品监管局就目前40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注射剂品种的临床使用进行了风险评估。评估报告指出,该40种药品不建议在二级以下的医疗机构使用。在执行国家政策的同时,为切实解决部门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问题,我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及省药品监管局组织专家按“成分一致、功能主治相同”的原则,在国家药品目录中限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遴选出可替代药品,并印发了《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限制性用药替代参考药品名单》,指导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合理用药,更好满足群众就医用药需求。虽然相关药品受限,但药品目录内遴选出的其他药品能够满足基层群众的用药需求。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基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指导工作,不断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

再次感谢您对医保事业的支持与关心!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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