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孝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医疗救助统筹层次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省财政厅,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提高医疗救助统筹层次有关建议,国家及我省均已有相应的工作安排。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积极探索推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我省2020年底出台的《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20〕26号)明确“加快推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落实市、县两级政府对医疗救助的筹集责任,统一政策、资金管理和经办服务,力争在2022年底前实现医疗救助市州级统筹管理”。
近两年来,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加强调研,对各市州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摸底调查。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精神,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等部门会商讨论,并吸纳近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对此事项提出的有益建议,草拟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贵州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对医疗救助市级统筹作出了规定,并明确对医疗救助实行统收统支管理。该文件出台后,有助于进一步科学确定救助对象范围、均衡各地待遇标准、提高医疗救助统筹层次、规范经办管理服务,以更好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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