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城乡医疗救助 |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 脱贫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 | 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每人140元/年标准予以资助; 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2022年320元/人/年)予以全额资助; 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不低于140元/年的标准予以资助。 |
1、以上特殊身份困难人员的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名单到医保部门,在参保缴费时直接减免,无需另行申报。 2、对已全额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的特殊身份困难人员,医保部门依申请受理,核准信息后提供清册至同级财政部门,将资助参保资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
每年一次 | 全额缴费的困难人员,申请资助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64号) |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 原则上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慢特 病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按 100%比例救助,低保对象、易返贫致 贫人口按 70%比例救助,突发严重困难户按 50%比例救助。 |
1、以上特殊身份困难人员的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名单到医保部门,在医保信息系统内进行人员标识,困难人员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时,直接减免,无需另行申请。 2、个人先行垫付了医疗费用的困难人员向医保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医保部门核准完成后提供清册至同级财政部门,将救助补助资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
救助对象发生医疗费用即救助,无固定频次 | 困难人员申请救助的,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 |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209号) 2.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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