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补贴项目 名称 |
补贴主管 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 发放频次 |
补贴 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城乡医疗救助 |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 脱贫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 | 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每人140元/年标准予以资助; 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2021年280元/人/年)予以全额资助; 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不低于120元/年的标准予以资助。 |
1、以上特殊身份困难人员的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名单到医保部门,在参保缴费时直接减免,无需另行申报。 2、对已全额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以后新认定的特殊身份困难人员,县级医保部门主动或依申请受理,核准信息后提供清册至同级财政部门,将资助参保资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
每年一次 | 1、参保前,在税务征收系统身份已明确的困难人员在参保缴费时即时减免。 2、新认定的困难人员,申请资助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77号) |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脱贫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1、以上特殊身份困难人员的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名单到医保部门,在医保信息系统内进行人员标识,困难人员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时,实施“一站式”直接救助,无需另行申请。 2、新认定的特殊身份困难人员或因各种原因没有享受到“一站式”救助的困难人员向县级医保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医保部门核准完成后提供清册至同级财政部门,将救助补助资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
救助对象发生医疗费用即救助,无固定频次 | 1、参保前,在税务征收系统身份已明确的困难人员在县域内住院结算时即时获得救助。 2、新认定及在县域外未“一站式”结算的困难人员,申请救助的,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 |
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209号) 2、省医保局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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