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 > 待遇保障
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活动性结核病门诊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打印 关闭 【字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活动性结核病患者规范治疗,切实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就医负担,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整体提升卫生健康水平攻坚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黔党发202136号)、《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49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展保障范围

活动性肺结核调整为非耐药活动性结核病耐多药肺结核调整为利福平耐药结核病,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

二、调整保障待遇

(一)非耐药活动性结核病

非耐药活动性结核病年度起付标准为150元,不参与住院起付线累计,办理多种慢性病的只需支付一次。支付比例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5000元,城乡居民4000元,参保人员办理多种慢性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但叠加后的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医保不得超过17000元,城乡居民医保不得超过10000元。原活动性肺结核待遇标准从本自然年度起按照非耐药活动性结核病待遇标准执行,定额包干待遇不再执行。

(二)利福平耐药结核病

利福平耐药结核病不设年度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统筹地区同级住院待遇标准执行。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三、规范就医管理

(一)城乡居民活动性结核病患者,在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对超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大病保险不予支付,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按规定予以救助。

)非耐药活动性结核病、利福平耐药结核病的复审周期均为一年。

(三)本通知实施前,已经成功申报活动性肺结核、耐多药肺结核慢特病门诊保障的,无需重新认定,系统直接对照为非耐药活动性结核病、利福平耐药结核病。

、工作要求

(一)各统筹地区要注重新老政策的衔接,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各统筹地区要强化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合理引导参保群众预期。

(三)本通知自202241日起实施。


附件:1.非耐药活动性结核病办证条件

      2.利福平耐药结核病办证条件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2314

  

附件1

非耐药活动性结核病办证条件

1.出院记录或门诊病历中有明确的抗结核治疗方案;

2.胸部影像学检查报告单:表述活动性结核病灶或胸腔积液;

3.胸水常规提示胸水为渗出液,生化报告单提示腺苷脱氨酶增高;

4.痰或胸水检查报告单:找到结核分枝杆菌;或肺、胸膜活检病理诊断结核

5.出院记录中有符合肺外结核的诊断依据。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项之一可办理。



附件2

利福平耐药结核病办证条件

1.有耐多药结核病定点医院的出院记录,出院记录中有明确二线抗结核治疗方案;

2.药物敏感试验或分子生物学检查证实至少利福平耐药。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可办理。

政策解读:关于《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活动性结核病门诊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