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保局,省医保事务中心:
为维护我省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基本权益,保障省内跨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移后待遇平稳衔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期间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职职工
本省行政区域内,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正常缴费并享受待遇)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职工医保关系在转出地办理转移后,转入地应及时接续参保缴费,转出地与转入地连续缴费无中断的,其职工医保待遇在转入地自缴费当月1日起开始享受。
(二)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2个月内,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等待期,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转入地规定手工报销。
(三)未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退休人员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转移职工医保关系。单位参保地整体变更至省内其它统筹地区的,其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关系可一同转移,并从关系转入当月1日起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其他要求
各统筹地区和省本级要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按照上述规定,妥善处理政策衔接中出现的问题,尽最大限度保障好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关系转入地医保政策执行。
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主办: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技术支持:贵州多彩博虹科技有限公司 建议使用谷歌、火狐、IE9及以上版本浏览本网站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浣纱路157号 办公电话:0851—85975027 经办服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270号贵州省政务服务大厅
贵公网安备 52010302001646号
黔ICP备19003417号-2
网站标识码:520000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