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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局关于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期间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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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医保局,省医保事务中心:

为维护我省职工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基本权益,保障省内跨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移后待遇平稳衔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期间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职职工

本省行政区域内,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正常缴费并享受待遇)且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区流动就业办理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职工医保关系在转出地办理转移后,转入地应及时接续参保缴费,转出地与转入地连续缴费无中断的,其职工医保待遇在转入地自缴费当月1日起开始享受。

(二)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期间中断缴费2个月,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等待期,中断期间的待遇可追溯享受,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转入地规定手工报销。

(三)未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退休人员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转移职工医保关系。单位参保地整体变更至省内其统筹地区的,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关系可一同转移,并从关系转入当月1日起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其他要求

各统筹地区和省本级要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按照上述规定,妥善处理政策衔接中出现的问题,尽最大限度保障好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关系转入地医保政策执行。

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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