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社 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 保障服务中心,省医保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医 保电〔2020〕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 国 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 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 3 6号)精神,经省 人民政府同意,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全省执行统一的新冠肺炎 临时性医保待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待遇政策
(一) 患者费用。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 救助的保障作用,不区分患者基本医保参保险种,对新冠肺炎确 诊患者在定点救治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综合保障 支付比例为80%,疑似患者为75%,其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确诊患者经定点救治医院门(急)诊治疗转为住院的,其门(急) 诊治疗费用,可合并为住院费用按住院待遇支付。疑似患者在定 点救治医院或定点发热门诊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比照住 院待遇政策支付,在定点救治医院转为住院的,可合并为住院费 用按住院待遇支付。
(二) 隔离医学观察医疗费用。省人民政府1月24日启动 一级响应后,《贵州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类防控操作指南》(黔 府办发电〔2020〕80号)规定的重点对象人员,因隔离医学观 察在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或定点发热门诊发生的核酸检测和 胸部CT检查(X线计算机体层平扫,财务编码210300001 )费 用,统一执行临时医疗服务价格:核酸检测每次65元(不含核 酸检测试剂);胸部CT检查省、市级医疗机构收费最高限价每 次175元,县级医疗机构收费最高限价每次为120元;现行价格 低于临时最高限价的,按现行价格执行。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政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 〔2020〕84号)要求,上述费用不区分隔离人员基本医保参保 险种,全额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
(三) 出院患者集中医学观察医疗费用。按照《省应对新冠 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院患者跟踪管 理服务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20〕93号)要求,对出院患 者进行集中医学观察的医疗费用,按照前述有关规定执行。
(四) 返岗返工人员检测检查费用。我省返岗返工人员需要 做核酸检测和胸部CT检查的,其检测检查费用参照医学观察医 疗费用标准执行,医疗费用按参保地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支付。
为优化费用结算流程,上述住院、门(急)诊和医学观察医 疗费用,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不计入当年该患者医保 待遇期内医疗费用的累计额。 -
二、就医管理
(五) 分级诊疗。新冠肺炎相关患者发生的住院、门诊和医 学观察等医疗费用,医保支付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执行本通知 规定的统一政策。
(六) 异地就医。我省参保患者在省内医疗机构异地就医的, 视为在本统筹地区就医,不调减支付比例,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统 一政策。跨省异地就医的,待疫情结束后,按国家医保局要求办 理。如国家医保局未统一规定支付比例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统 一政策执行。
三、 经办服务
(七)费用清算。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及时商请相关部门 提供患者和隔离人员名单,严格执行“先记账,后清算”的规定, 确保医疗机构及时收治患者。疫情结束后,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 及时与定点收治医院进行费用结算,本统筹区参保患者由各自统 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费用清算,异地就医的由省级医保经办 机构组织费用清算,并做好台账管理。涉及省外异地就医的,由 国家统一组织进行清算。
(八)其他。本通知相关事项,仅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适用, 疫情结束后不再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庁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