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根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共同印发的《省级医药采购平台药品挂网规则共识》,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医药采购平台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主要内容
《通知》文本总体遵循挂网共识内容,对部分规定提出我省细化的政策措施。
一、确定挂网申报主体及申报形式
明确药品生产企业等为申报主体,需如实提供挂网价格、药品追溯信息并书面提交守信承诺,明确口服制剂、注射剂和膏剂的申报形式及计价单位。
二、引导挂网药品价格
同一厂家的同种药品,明确不同地区、剂型、规格的价格差比价关系;不同厂家的同种药品,以标准药品(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为参照,用“黄标”“红标”提示价格是否合理(比如价格过高会标红提醒);国谈药、集采药等药品按规定价格挂网。
三、做好挂网药品管理
未挂网但临床必需的药品,可备案采购(限定金额和数量,避免滥用);实际采购价低于挂网价要登记;企业主动撤网和违规撤网区别处理;价格异常的药品会弹窗提醒,超过参照价10倍的可撤网处理。
四、提升平台服务
15个工作日内办完挂网申报;加强药品挂网和采购监测,规范内部控制。明确与原实施方案的关系,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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