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省医保局办公室印发了《贵州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医保局加快推动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相继出台了系列全面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实落地的相关政策,2024年9月底印发了《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各省要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为此,我们在国家《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贵州省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原则、管辖分工等。与《管理办法》相比,一是增加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原则,并进行细化;二是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定义移动到总则板块;三是明确省级医保行政部门、统筹地区医保行政部门、省级经办机构各自工作职责。
第二部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明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资格条件以及定点管理审核程序等。与《管理办法》相比,一是明确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确定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开展长护服务机构资源配置规划;二是细化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以及明确不同类型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分别满足的条件;三是明确申请长护定点应提供的资料;四是明确长护服务机构签订长护服务协议前要参与培训。
第三部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运行管理。明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等。与《管理办法》相比,一是明确长护服务档案保存期限;二是明确长护服务机构需按要求接入基金监管系统;三是明确长护服务机构不得转嫁费用情形;四是明确长护服务机构与参保人及时结算费用情形;五是明确参保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暂停情形。
第四部分,经办服务管理。明确经办机构的日常管理职责。与《管理办法》相比,一是明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拨付长护服务机构费用应在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二是明确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预留每月应拨费用的5%作为质量保障金;三是明确鼓励各统筹地区探索建立长护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或星级管理制度;四是明确省内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结算问题;五是明确长护服务机构违规支付违约金的比例为违规费用的10%—30%。
第五部分,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动态管理。明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相关信息变更和长护协议中止、解除等事项。与《管理办法》相比,新增明确长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长期照护职业标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部分,监督管理。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责。
第七部分,附则。一是明确《实施细则》由省医保局解释和修改完善;二是明确未定事项,各统筹区可结合实际,进行细化补充;三是明确《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其他说明
有意愿申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需待所在统筹地区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后,按所在统筹地区具体申办流程及规定提交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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