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突发严重困难户帮扶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945046 | 信息分类: | 乡村振兴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11-2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突发严重困难户帮扶工作的通知 |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贵州省委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黔乡振领通〔2021〕1号)精神,及时将因学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纳入帮扶范围,经省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研究,现就做好我省突发严重困难户医保帮扶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突发严重困难户纳入动态参保管理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内,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实行动态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2021年度按280元的标准缴纳,2022年度按320元的标准缴纳,以后年度的缴费标准按当年征缴工作的统一要求执行。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从参保年度的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分类落实参保资助
突发严重困难户具有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或其他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特殊困难群众身份的,根据《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64号)要求,分类落实参保资助政策。
三、明确医疗救助待遇享受程序
各地要积极引导突发严重困难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对其因慢特病门诊或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规定给予救助。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政策范围的,可直接给予救助。
突发严重困难户医疗救助待遇依申请可追溯享受,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为突发严重困难户、且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在乡村振兴部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标识为“突发严重困难户”、且风险类型为“因病”的),自身份认定之日起往前追溯6个月内发生的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可持相关票据及疾病证明材料到县级或乡级医保经办窗口申请救助,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政策。突发严重困难户同时具有其他特殊困难群众身份,并已获得相应救助的,不重复救助。
四、其他工作要求
各级医保、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人员清册,按照《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提前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等特殊困难群体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54号)要求,做好信息推送工作,在税务部门导入突发严重困难户参保身份标识(参保特殊身份代码为230705),在医保系统及时关联待遇身份标识(待遇特殊身份代码为3404)。各级医保、税务部门要持续做好动员、宣传工作,引导突发严重困难户及时动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降低突发严重困难户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