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医疗保障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诉求清单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4120502 | 信息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11-2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依法分类处理信访事项诉求清单 |
为认真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的通知》(国信发〔2022〕9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优先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处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制定我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一、信访人对医疗报销事项方面持有异议的
(一)具体诉求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医疗报销事项持有异议的问题。
(二)方法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处理建议
信访人可向地方医保部门提出履责申请,若其确无依据及理由拒绝支付相关医保费用,则可向上一级机关及地方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医保系统有关劳动人事争议
(一)具体诉求
医保系统工作人员对我局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
(二)法定途径
仲裁、行政诉讼。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者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四)处理建议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劳动争议相关方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定点医药机构对医保部门对其欺诈骗保行为处罚不服的
(一)具体诉求
定点医药机构对医保部门对其欺诈骗保行为处罚结果持有异议、不服。
(二)方法途径
行政复议。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四)处理建议
定点医药机构对医保部门关于对其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不服的,可自该具体行政处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或口头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检举我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
(一)具体诉求
反映我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滥用职权违规审批、核准和备案;违反规定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二)方法途径
行政监察。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四)处理建议
检举人检举我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的,可向贵州省监察委员会控告、检举,提供有关线索,监察机关受理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检举我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的
(一)具体诉求
反映党员干部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提拔干部;索取或收受贿赂;生活作风问题;公款吃喝旅游等。
(二)法定途径
揭发控告。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第九条规定,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
(四)处理建议
检举人检举我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检举,厅级党员干部向省纪委反映,处级党员干部向省纪委省监委派驻我局纪检监察组反映,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向我局机关纪委反映,并提供有关线索,受理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向医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一)具体诉求
信访人希望获取关于我省医保的政府信息。
(二)方法途径
信息公开。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机关政府信息。
(四)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以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我局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七、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工作中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
(一)具体诉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法定途径
行政复议。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省政府办公厅投诉、举报或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