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4307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916015 | 信息分类: | 建议提案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7-0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医保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4307号提案的答复 |
吴金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由中央确定,省级层面贯彻执行。一方面,国家调整筹资标准,以更好适应和满足新医药新技术广泛运用、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加大报销降低负担等方面的需要;另一方面,筹资标准提升确实也带来了一些现实的困难,这需要医保部门积极应对,有效化解。您在提案中提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建议与我们的想法高度契合,提出的4条具体建议很有参考价值,对我们有很大启发。
一、针对“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信息档案,推进信息共享”的建议
通过信息化赋能医保制度建设和经办服务一直是医保部门的重点工作。一是医保部门建成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包括14个子系统,其中就有用于医疗费用报销的核心业务子系统。二是医保与税务部门联合建成医税服务平台,用于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实现全省联网数据共享。三是税务部门建成税银子系统,也能实现与省内多家商业银行完成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信息和缴费明细的交互共享。为进一步做好参保征缴工作,我们还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一人一档全民参保数据库建设试点”,更好地赋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设。
二、针对“制定统一的减免政策”的建议
您提到的减免政策是促进群众参保很有效的激励措施。目前,国家医保局已经制定参保长效机制,对于连续缴费人员,将在医保待遇享受端通过提高报销比例、提高封顶线等方式激励群众持续参保,预计这一政策今年内就将出台实施。
三、针对“增加国家补助降低个人缴费标准,参保费用留存个人账户不清零”的建议
近年来,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每年以5%左右的增幅逐年提高,由于基金支出增幅较快,基金收支始终处于紧平衡状态,个人缴费标准恐怕难有降低空间,但我们将逐步提高医保统筹层次,提升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在待遇端稳步提升保障水平。就个人账户不清零的问题,由于个人账户存在效率低、保障力弱、监管难度大等问题,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联合出台医保待遇清制度,明确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不设立个人账户,只建立统筹基金,但对于参保群众的门诊需求,将通过优化门诊保障政策,满足群众的就医需要。
四、针对“加大对医疗机构督促指导,规范医疗行为”的建议
2021年,省卫生健康委与省医保局等7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贵州省医疗机构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办法》,对规范全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合理降低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进行了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减少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将定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以及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制度规范,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推进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医保制度是关乎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重大制度安排。省医保局将继续在完善制度、管理和服务上下功夫,推动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医保的获得感。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