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保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81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915746 | 信息分类: | 建议提案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7-0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医保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81号建议的答复 |
陈建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不予清零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03年,原新农合制度建立之初,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曾经建立过个人(家庭)账户,将参合群众自己缴纳的部分资金以家庭为单位建立账户储存起来,用于支付小额门诊费用。在当时的背景下,这对培养个人参保意识、激励个人参保缴费、扩大参保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一方式存在局限性,家庭账户额度很小,仅限于个人或家庭使用,不能外部互相共济,保障能力严重不足,不能满足患病参保人员就医诊疗需求。
2019年,国家医保局下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明确要求“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2021年,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下发《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再次强调“不得自行制定个人或家庭账户政策”。所以,现在全国已无城乡居民个人(家庭)账户政策,全部实施普通门诊统筹制度。从实际来看,居民医保实行门诊统筹制度后,所有参保居民互助共济,保障额度提高,保障水平提升。
就我省城乡居民门诊保障来看,我省自2013年开始,全省已经不再设置城乡居民门诊个人(家庭)账户,全面实施门诊统筹保障制度。为了提高我省城乡居民门诊保障水平,2023年,我们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6号),将城乡居民在基层医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85%以上,同时,将报销限额从400元提升至500—600元。另外,近年来,我们持续扩大特殊药品、慢特病病种门诊保障范围,让罹患常见病、多发病的参保居民门诊参照住院报销,减轻其门诊就医诊疗负担。这些举措,对参保居民的门诊保障力度进一步提高,让广大参保居民门诊就医经济负担进一步减轻,获得感更足。
最后,对于激励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问题,国务院常务会议于近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将对持续优化参保结构、提高参保质量、建立连续参保激励机制、改进医保管理和医疗服务等进行统筹安排。
下一步,省医保局将紧紧围绕国家要求,研究居民参保激励机制,着力提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积极性;完善医保相关政策,切实保障好参保人就医需求,不断增强群众参保获得感和就医便利度。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